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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机具管理规定
施工机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因意外灾害或事故,设备受到严重损坏已无法修复。
、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没有改造价值。
、非标准设备及国家列为淘汰机型或超过使用年限无配件来源。
2、报废程序 设备固定资产的报废,每年末由设备所在单位上报公司工程科技部,由工程科技部组织进行鉴定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报废设备审批资料
核消固定资产账。
3、处理 设备固定资产处置权归公司。其处理程序是先由设备所在单位写出设备处置请示报告,经工程科技部核实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再由工程科技部开出调拨单,处置费用交公司财务资产部。
第五章 起重设备管理
第二十条 实施租赁过程中的管理
1、资质要求(必须审核原件)
(1)出租单位:要有营业执照;
(2)安装单位:要有营业执照、起重设备安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单位非项目所在地企业,安装单位必须持相关证明文件在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允许后,方可在当地从事安装、拆卸作业。
在起重设备租赁过程中,租赁单位的选择:应优先选择即专业又有实力、正规的设备租赁公司(拥有出租设备和安装资质的设备租赁公司)。
(3)人员资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备案要求:租赁的起重设备必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和备案牌,没有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不能投入使用。外省产权设备异地租用,须将其备案证明文件和备案牌到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严禁使用。
3、租用设备状况要求:对租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要求进场前整机进行全面的维修保养并且整机要全部油漆一遍、使其技术性能达到设备出厂合格要求后,方可进场安装。
第二十一条 租用、安装、使用、拆除的程序步骤:
1、签合同:(1)与设备出租单位签合同,应依法明确维修保养和安全范围、日常操作和管理、安全责任及事故经济责任等内容。(2)与设备安拆单位签合同,应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2、起重机械安装前,安拆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整套材料:
(1)安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安拆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3) 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
(4)编制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施工方案(须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5) 编制的相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资料;
(6) 辅助机械、设备、材料的资料;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3、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安装前2—3天,项目必须告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报《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料审核表》并提供以上整套资料,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即可安装作业(包括拆卸)。
4、安装、拆卸过程控制: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对安装、拆卸过程进行现场监督;项目要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情况。
5、检验调试步骤:(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后,安装单位必须对其进行自检调试、出具“自检合格报告”;(2)项目组织产权、安装、监理等单位进行安装验收,出具联合验收资料;(3)项目委托有相应检验资质的单位(如技术监督局检测中心)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的,按以上三个步骤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加节的,项目应委托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经过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并出具自检合格报告,方可投入使用。
6、使用登记: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项目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1)《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3)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4)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安装验收资料,以及运行使用、维护、 保养等管理制度;
(5)使用单位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6)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在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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