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汽车召回管理制度—解析美国汽车召回管理制度作为“车轮上的国家”, 美国向来都高度重视汽车的安全问题, 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实施汽车召回管理制度的国家。尽管国情不同,社会制度也不同,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毕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权益不断扩大的产物, 因此美国的汽车召回制度实施的做法与经验、得失, 对于我国建立自己的缺陷产品尤其是汽车产品的召回制度, 并进而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具有“他山之石”的作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经过 45 年的发展, 美国汽车召回制度, 大致经历了萌芽期、发展期和成熟期 3 个阶段,目前已经建立起相当完备的机动车召回制度。 1966 年, 美国《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正式出台, 这不仅标志着美国的汽车召回制度正式登场, 也标志着汽车召回管理开始在全世界起步。随后, 日本、英国、法国分别于 1969 年、 1979 年和 1984 年, 开始实施汽车召回管理。而我国也于 2004 年开始, 由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正式加入全球实施汽车召回管理国家的行列。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这种从法律层面确保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实施的做法,在西方国家得到了普遍响应。如今,日、英、法、德等国, 都是国家制定专门的法律对汽车召回进行规范。随后,美国又在多个法律法规中对汽车召回进行了规范。如今,美国已经形成了相对较为完善的汽车召回法律法规体系, 这也从最高约束力层面, 确保了汽车召回制度的实施和落实。目前,《美国法典》第 49 主题 301 篇《机动车安全》,《联邦行政法典》第 49 主题 573 部分《缺陷不符合报告》、 574 部分《轮胎确认和信息记录》、 577 部分《缺陷和不符合的通知》、 578 部分《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和 579 部分《缺陷和不符合的责任》,都对机动车的安全召回予以规定。 2000 年 11 月, 美国国会通过了《交通工具召回的强化责任和文件法案》,即 TREA D 法令(《公法》第 106 — 414 页),对《机动车安全》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强化了企业在安全召回方面责任, 规定了企业在建立早期预警机制时有向行政主管机构及时报告缺陷的义务。为实施 TREAD 法令录、保留潜在缺陷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对《联邦行政法典》有关缺陷报告和召回的部分进行了细化、补充和解释。美国法律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程序及实施监督的程序规定得非常详细,从用户投诉、主管部门立案调查、汽车生产商自检, 到召回公告的发布以及免费修理等, 都有明确的规定。何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具体报告什么、采取何种补救措施、不采取补救措施该如何处罚,也都规定得一清二楚。美国企业如果不遵守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将面临严厉的惩罚。根据美国国会通过的新交通安全法规, 凡厂家隐瞒严重的质量缺陷以及相关事实真相, 有关负责人最高刑罚将由之前的 5 年增加到 15 年,而厂家也将付出高达 1500 万美元的罚金。自愿认证强制召回产品召回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愿认证,强制召回”;二是“强制认证,自愿召回”。美国执行的是前者, 即进入市场的门槛比较低, 产品投放市场前由独立的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认证,责任完全由企业承担。出现问题后,政府责令企业“召回”有关的产品。凡是在美国本土生产的汽车产品,自然有美国本土的制造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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