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习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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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习学校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办职业培训学习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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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公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2条学校名称:安徽XXXX职业培训学校。
第3条学校性质:本校为XXXX企业(或个人)自发举办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4条办学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民俗,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目标,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XXX类人才。
第5条法定代表人由XXX担当。第6条校址:XX市XX街XX号。
第7条学校接受审批机关4川省劳动保障厅和登记管理机关4川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察管理。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8条办学范围:展开XX专业(X,X级)培训。第9条办学形式:全日制(或函授,短训)。
第10条招生对象:面向社会招收吻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学员。
第11条办学规模:XXX人/期。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12条本校的决议机构为XX会(可为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会。之下仅以董事会为例)。
第13条董事会由举办者也许其代表X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X人等5人组成,设董事长
1人,副董事长X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多数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长不能执行
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职执行职权。
第14条董事会的职权:
聘任和解聘校长;
制定,更正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估算,决算;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薪水标准;
决定学校的分别,合并,终止;
决定其余重要事项。
第15条董事会议事规则:实行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经过的决议方可有效,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担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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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董事长执行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余权利。
第17条校长负责学校培训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执行下列职权:
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实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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