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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和公告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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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shine 声明:本文档如被用于别处,本人不负法律责任西安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及公告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通知》( 市政办发〔 2005 〕 96号), 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 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行为, 增强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守法、信用、履约意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参照录公告暂行办法》, 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 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 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第三条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 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 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一)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市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告平台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政策和相关规定。(二) 各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由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进行记录 sunshine 声明:本文档如被用于别处,本人不负法律责任和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 所有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备案。(四)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确认应按照调查、认定、处理、事前告知、公告记录的程序实施。(五)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应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第四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录。但是,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第二章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第五条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公告部门”) 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和公告。第六条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或者取消在西安地区招标代理资格; (五) 取消在西安地区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sunshine 声明:本文档如被用于别处,本人不负法律责任(六)取消在西安地区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七)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八)暂停安排政府性建设资金; (九)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第七条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为: 被处理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 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公告部门也可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直接进行公告。第八条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六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第九条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 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六个月的, 公告期限从其决定。第十条被记录及公告的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 应作为有关法人、自然人参与本市范围内招标投标活动信用考察及评比的依据。第十一条公告部门负责建立公告平台信息系统, 对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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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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