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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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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下面是带来的江苏省农村
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使用宅基地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施工,变更建房地点或延期建设的必须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房屋竣工后,应及时向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没有国土资源所的由国土资源分局直接办理)提由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
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如两年内该宅基地所属的村
民小组建制被撤销的,由政府收回该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和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违法用地查处。
第十八条对于利用职权违规审批宅基地建房的有关人员要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宅基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三)一户全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两个以上(含两
个)已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分户另
行安排宅基地。
(四)一户农村村民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只能按一户宅基地标准安排一处宅基地。但该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的(超计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
方米以下,确需分户形成的另一户农村村民(已婚的必须包
括完整的家族成员)全为农业户口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
基地。
(五)一户农村村民全为非农业户口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原地翻建。
(六)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
条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在第七、九条规定范围内的;
(三)农村村民生卖、由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农村村民原住房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
(五)农村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
先行拆除的;
(六)已列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规划改造范围内的;
(七)农村村民住房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第十三条经批准移建使用宅基地的建房农户,应在新
房建成后3个月内将原宅基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并自行拆除原有老房。不按期拆除的,具原宅基地按违法用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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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农村宅基地改革政策依然细则未明,江苏亦继安徽、浙江等省份之后,开始试水。
2月17日,江苏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对《关于全面深
化农村改革深入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的意见》进行了解读。
该文件是春节前江苏省委省级政府联合下发的2014年1号
文件。
该省1号文件中关于宅基地的表述引发关注。文件提及,
要“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对农民自愿退生的闲置住房和宅基地,”有条件的地方探索由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或按照市
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江苏谨慎试水
江苏省2014年1号文件有多处提及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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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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