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
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差旅费报销,严格差旅费报销手续及开支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财务报销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因公务到外埠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差旅费报销,严格差旅费报销手续及开支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财务报销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因公务到外埠所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均属差旅费范围。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参加在外地举办的各种培训、学习班的费用,属于差旅费范围。
第三条 经批准参加在外埠举办的各种会议,属于差旅费范围。
第四条 按照规定享受的探亲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第五条 出差期间因病住院,住院期间按出差补助标准发放出差补助,但住院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停发出差补助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出差期间,非工作需要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章 交通费标准
第七条 公司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出差可乘坐火车软座、软卧、飞机普通舱位和轮船二等舱位。其余工作人员出差可乘坐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位,夜间乘坐火车超过5小时或连续乘坐火车12小时以上的可乘坐火车硬卧。特殊情况下事先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批准可乘坐火车软席、飞机普通舱位和轮船二等舱位。
第八条 员工出差乘坐长途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可凭单据实报实销,但一般不得乘坐出租车。如确因工作或身体健康原因需要乘坐出租车,需事先请示公司分管领导同意、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
第九条 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乘坐交通工具,凭单据按实报销;超出上述范围, 按相应标准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的,可据实报销,否则财审部有权不予报销。
第三章 住宿标准
第十条 公司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凭单据限额报销,一般地区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天180元,特区最高限额每人每天260元;其余工作人员一般地区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天100元,特区最高限额每人每天160元。
第十一条 参加会议、学习班期间,食宿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的,住宿费用据实报销,但不享受伙食补助,超过标准的住宿费用需公司总经理审批;经主办单位证明其未负担用餐补助的,可按出差标准报销。报销时必须附会议(学习)通知及公司领导批准参加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住宿费超标准的,如属特殊原因,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公司总经理签字批准,财审部可按实予以报销。
第四章 出差补助定额标准
第十三条 出差期间伙食补助实行定额补助。不分职务,按实际出差天数即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补助定额为: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在昆明(曲靖)市辖区内出差6元;在省内其他城市及省外一般地区20元,特殊地区(珠海、厦门、汕头、海南省)25元,从电厂到贵州兴义市出差,视同在昆明(曲靖)市辖区内出差。特殊地区补助费按实际住宿天数计发,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补助费标准计发。
第十四条 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汽车或轮船连续(不含累计)超过12小时的,在途时间可增发补助费每人每天20元,在途期间按连续每12小时折算一天,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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