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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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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16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
上海市门弄号《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16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
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
(2009年4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门弄号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和本 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门弄号的编制、使用、标牌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门弄号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在市公安局的领导下,具体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门弄号编制、门弄号标牌设置情况的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弄号管理的相关工 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门弄号标牌的安装和日 常维护工作。
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门弄号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门弄号编制原则)
门弄号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有序可循的原则,不得跳号、重号-
第五条(门弄号的申请)
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 图纸或者居房屋屋改为非居住使用凭证等相关批准证明,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 弄号。
第六条(核准和通知)
公安派出所收到门弄号编制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门弄号编制意 见报区、县公安部门核准,区、县公安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公安派出所收到区、县公安部门的决定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编制规则)
门弄号编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 对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按照正式批准的路名,依道路的走向,由东到西、由南到 北(浦东新区由西到东、由北到南)、左单右双连续编号。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4米的,应 当留出备用的门弄号-
(二) 对里弄、新村内的建筑物,以进口处为首号连续编制门弄号-
(三) 对行政村内的建筑物,按照行政村的名称以进口处为首号连续编制门弄号。相邻 建筑物间距超过10米的,应当留出备用的门弄号。
第八条(门弄号的变更)
因道路建设或者其他原因更改路名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向公安部门办理门弄号变更手续。
门弄号编制有错号、跳号、重号等情形的,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变更, 公安部门也可以主动更正。
门弄号发生变更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信息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必要时还可以 通过报纸、网站等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门弄号标牌的设置)
门弄号标牌的设置应当统一、规范和醒目。具体样式和安装标准,由市公安局拟订后报 市政府同意。
门弄号标牌由市公安局负责监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装。
第十条(门弄号标牌的维护与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门弄号标牌的日常维护管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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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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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