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厂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2、动火作业单位必须制定动火作业安全方案及应急措施。
3、在压力容器、管道上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吹扫置换,经分析合格后炼钢厂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2、动火作业单位必须制定动火作业安全方案及应急措施。
3、在压力容器、管道上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吹扫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配备消防器材。
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7、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应小于10米,不准曝晒、撞击。
8、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凉水塔、空冷塔、水冷塔等内部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9、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0、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地沟等,应进行检查分析,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11、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监护。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
12、严禁带压或负压动火作业。
13、动火分析要求:
(1)、动火分析应由专人进行。凡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动火,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尽可能接近动火点,具有代表性。
(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4)、使用吸收法或氧气检测仪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标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5)、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应在《动火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确认。
14、《动火作业证》管理:
(1)、《动火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2)、办理好《动火作业证》后,动火项目负责人应交代清楚安全注意事项,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动火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证》。
15、煤气设备、设施动火安全规程:
A、动火手续:
(1)、煤气设备动火作业,动火单位应提前一天到燃气公司煤气防救站填写《煤气管网及设备检修动火作业证》。
(2)、计划检修动火时间和地点有变动,应重新办理手续。
B、煤气设备动火作业前应严格认真检查动火区域附近的易燃物、爆炸品和煤气可能泄漏点(法兰、焊口、阀门、水封等)的防范措施是否安全可靠。
C、带煤气动火:
(1)、煤气压力不低于1500Pa,并保持正压稳定,做含氧量分析,含氧量不得超过1%。
(2)、应设专人监控煤气压力的变化情况,当压力低于规定极限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
(3)、配备消防、降温用品(如灭火器、黄泥、湿草袋、蒸汽、氮气等)。
(4)、带压煤气设备动火,只能使用电焊,不准使用气焊。
(5)、动火现场除有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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