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由
(管理制度)烟台市芝景区
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
行)
20XX年XX月
门进行相应的消防安全审核、房屋安全鉴定、卫生防疫检验及室内空
气环境安全检测,且取得相应文件和方案。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正式提交本办法第七条
规定的材料,经教育部门、卫生部门、民政部门联合验收,由教育行
政部门自验收审核之日起 3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同意批准。
(四)民办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
办园许可证》 ,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然后到物价部
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到税务部门办理专用发票后方可招生。
第九条未经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对非法办园,
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依
法取缔且向社会公布。非法办园造成的壹切后果由非法办园者承担,
其招收的幼儿,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园者妥善安置。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壹的,审批机关不批准设立学前教育机
构:
(壹)拟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规模、层次、条件、形式及地址设置不
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需求的;
(二)举办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三)于申请筹建中弄虚作假的;
(四)园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符合法定资格的;
(五)工作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过低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不批准设立的,审批机关应当向申请单位和个人说明理由。
第十壹条经审批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不得随意变更承办单位或承办
人名称。如确需变更,必须由举办者于 3 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原
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学前教育机构因故停办时,举办者应于 3 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
报原审批机关,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 (其中包括应退受教育者学
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偿仍其他债务等)经核准后,由审批机关监督实施,收回办园许可证
等有关证件,且发布公告。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依法享 有办学自主权, 于法律允许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 自筹经费、
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第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
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 形式,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 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 和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十四条民办幼儿园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对幼儿于园期间的安
全、健康负责。应当建立各项安全制度和防护措施。 加强对食品卫生、 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 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民办幼儿园出现重大问题或师生伤亡事故, 应当及时救治且方案教育行政部门及关联部门。
第十五条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民办幼儿园不得发布和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虚 假信息和广告。
第十六条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不得冠以“国际”、“中国”、
“中华”、“全国”、“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十七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卫生机构的业务检查和指导,
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于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 等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民办幼儿园应注重于平时的教育活动中培养幼儿的兴
趣、特长,形成办园特色,不得举办任何名目的有偿实验班或特长班。
严禁幼儿园让校外各种社会机构或个人利用幼儿园师资或场所,组织 面向幼儿的各种培训或兴趣小组活动。严禁幼儿园利用双休日、寒暑
假统壹组织或强制幼儿参加于园内外各种培训机构的有偿培训。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于 日常的检查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 定级等工作中,应当和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民办幼儿园应当主动接 受教育部门的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且积极主动参加教育部门组织 的学习、会议、培训、检查等活动。
第二十条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 根据办园
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且向社会 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办园成本指合理的保教成本,主要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员工工资 及社保费、公务费(含水电暖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 固定资产折旧费(自筹资金或企业、公民个人投资建园)等正常办园 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园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费用支出。
第二十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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