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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质量技术监督局
川遂质监办〔201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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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关于加强强检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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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质量技术监督局
川遂质监办〔201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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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关于加强强检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局、市计量检定测试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地辖区内强检计量器具的种类、数量日益增多,而当地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测能力不能完全满足检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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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宴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现对各地强检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严格遵照实施:
一、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资质开展的检定项目,由当地组织开展检定工作。
二、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能开展检定项目,而本市内有其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了该项目的全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由建立全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予以检定。
三、对市、县两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都不能开展的检定项目,由所在区县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局计量与认证科,由市局计量与认证科指定有资质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予以检定。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严格计量器具检定的管理,对未按照以上要求开展工作的单位,市局将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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