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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黄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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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本) 1 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本) 报审稿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本) 2 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 报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筑容量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退让和高度控制第七章公共设施第八章城市风貌、绿地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第九章道路交通工程第十章市政工程第十一章综合防灾规划第十二章管线综合工程第十三章附则、其它附录 A 建筑间距的计算 B 建筑高度的计算 C 容积率计算规定 D 干道交叉口建筑红线退让范围(示意) E 名称解释 F 本规定用词说明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本) 3 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 第一章总则第 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 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第 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 应当遵守本规定。大冶市、阳新县城市规划区可以参照执行。第 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 还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第 条规划编制管理中使用的勘察测量资料必须采用国家统一 85 高程系统和黄石统一座标系统。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 条本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法定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非法定规划包括概念规划、城市设计、基础研究等。城市设计的编制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 充分体现城市风貌特色, 法定规划应合理吸收并体现城市设计的成果思想。第 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 完善城市功能布局,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 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彰显黄石滨江环湖依山特点和历史文化城市风貌, 体现地域文化特色, 创造显山露水、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编制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生态环境现状、工程地质勘察和测量等必要的基础资料。城市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定期进行总结评估,并作为下一轮修编的重要依据。第 条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 应结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包括综合交通、历史文化保护、绿地、风貌、色彩、供水、雨水、污水、电力、电信、供热、燃气、邮政、抗震、防灾、地下空间、环卫、环保、教育、公交、物流、体育、卫生、商业等社会公共设施等等) 、建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各层次各项专业规划之间必须相互衔接,避免互相矛盾。第 条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深度, 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技术规定。专业规划应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联合编制并依法审批。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本) 4 第 条城乡规划应当采取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编制, 并通过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重要规划项目编制前, 规划管理部门应下达规划编制任务书。编制过程中应分别进行公众参与、专家评审、政府审查等必要程序,最后完成审批和备案。风景名胜区规划依据国家规范单独组织编制,并与应与城乡总体规划等相衔接。规划编制成果应包括数据文件和纸质文件各项内容( 规划文本、图件、说明书和附件), 成果中对公众参与、专家评审、部门审核相关意见的采纳完善与否应予以说明解释。第 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按照《黄石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导则》执行。第 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各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编制成果按照相关规范执行。第 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 合理布局, 保证功能, 适度超前, 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执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CJJ/T141 -2010 )编制规划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一) 住宅( T01 )、商业( T02 )、服务( T03 )、办公( T04 ) 类建设项目, 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取值范围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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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