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标准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视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标准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
广东省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标准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视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标准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平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假设干经营者进场进展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交易市常
本方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方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视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开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视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立、食品平安、动物防疫、消防平安、建筑平安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展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立、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视、质量技术监视、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白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视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
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方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开展规划和建立、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
第六条开办农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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