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煤炭买卖合同甲方(买受人):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乙方(出卖人):签订时间: 为明确合同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原则, 通过友好协商,就煤炭买卖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1 、货物名称、数量、装货港及卸货港(1)货物名称: 印尼动力煤(2)数量: 50000 吨,实际装载量允许偏差±10%。(3)装货港: 印尼任意一个安全的港口(4)卸货港: 2 、交货时间交货时间: 暂定 2012 年月日至 2012 年月日,具体约定到卸港时间甲方提前 15日通知乙方。 3 、质量标准本合同项下煤炭质量要求如下: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Qnet,a r≥ 4000 kcal/kg 总水分 Mt ≤35% 灰分(空干基) Aad ≤ 8% 硫(空干基) St,ad ≤ % 挥发份(空干基) 38% ≤Vad ≤ 45% 粒度( 0-50mm )≥ 90% 哈氏可磨性指数( HGI )≥ 45 4 、煤炭价格 基准到岸价:按照甲、乙双方商定的煤炭质量标准,煤炭含税到岸舱底交货基准价为人民元/吨(基准到岸价含海运费、关税、增值税、保险、港杂、报关、清关、检疫、边防、拖轮、验收等一切费用,不含卸港港口建设费)。 各航次港口建设费( 元/ 吨)由收货人承担。乙方负责协调船舶代理公司代缴 2 各航次港口建设费,资金由船舶代理公司或乙方垫付,并负责协调海事局向甲方开具全额港口建设费发票。甲方在收到港口建设费发票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垫付方支付相应金额港口建设费。 结算单价( 一票含税)=基准到岸价±质量调整价。 5 、质量调整价 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Qnet,ar=4000kcal/kg 时执行基准到岸价 400 元/吨;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Qnet,ar >4000kcal/kg 时,每比 4000kcal/kg 高1kcal/kg 加价 10元/ 吨(合同热卡单价);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3850kcal/kg ≤Qnet,ar <4000kcal/kg 时,每比 4000kcal/k g低1kcal/k g减价 10元/吨(合同热卡单价);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3700kcal/kg ≤Qnet,ar <3850kcal/kg 时,每比 3850kcal/kg 低1kcal/kg 减价 20元/吨(两倍合同热卡单价);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Qnet,ar <3700kcal/kg 时,每比 3700kcal/kg 低1kcal/k g 减价 40元/吨(四倍合同热卡单价),以上奖罚均分段计价。 当空干基全硫分 St,ad >% 时,每比 % % 减价 元/ 吨。当 St,ad > % 时甲方有权拒收本合同煤炭。 当哈氏可磨性指数( HGI )< 45时,结算价扣减 5元/吨。 各项扣款累加计算,一般以扣完全部煤款为限。由于乙方所供应煤炭质量原因造成装卸作业单位或使用单位不良后果时,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6、交货地点、收货人 交货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连江县福建华电储运有限公司码头或可门电厂码头。 收货人: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 7、交货方式及数量、质量的验收 由乙方办理卸货港的报关报检联系靠泊等事宜并支付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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