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15版高尔夫规则 高尔夫球童培训
规则一 比赛
1-1. 通则
(i)在该组任一球员从下一洞开球区开球之前,或
(ii)如是该组所打之最后一洞,在该组球员全部离开该洞果岭之前,或
(iii)如是该组所打之最后一洞,在该组球员全部离开该洞果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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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才发现造成申诉之相关事实时,在该组比赛结果被正式公布之前提出申诉。
有关该组前面打的洞之申诉,如是基于提出申诉之球员事前所不知之事实,且对手在那时给了他错误之告知(见规则6-2a及规则9),委员会才得予以考虑。这样的申诉必须以及时的方式提出。
一旦,该组比洞赛结果正式公布,除非确信
(i)在该组比赛结果正式公布后,所提出之申诉是基于提出申诉之球员事前所不知之事实,
(ii)对手给与提出申诉之球员错误之告知,
(iii)其对手知道自己是给了错误之告知;否则,这项申诉委员会不得予以考虑。
这样的申诉无考虑之时限。
附注1:只要双方未约定规避某一规则之适用(规则1-3),球员可以对对手违反规则之行为不予理会。
附注2:在比洞赛,如球员对他的权利或正确程序有疑义时,他不得以二颗球完成该洞之比赛。
2-6. 一般处罚
除了另有规定时之外,在比洞赛中违反某一规则之处罚为输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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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三 比杆赛
3-1. 通则;优胜者
比杆赛由竞赛者打完规定回合或所有回合之各洞,并在各回合缴回有各洞总杆数之记分卡所构成。各竞赛者与其他每一参赛之竞赛者比赛。
打完规定回合或所有回合,以最少杆数之竞赛者为优胜者。
在差点比杆赛,打完规定回合或所有回合,以最少净杆之竞赛者为优胜者。
3-2. 未打完该洞
如竞赛者在任何一洞未打完该洞(亦即未将球打进洞),且在下一洞开球区打击之前,或如是该回合最后一洞时,在他离开果岭之前,未改正其错误,他即被取消比赛资格。
3-3. 对程序之疑义
a. 程序
在比杆赛,如竞赛者在打一洞中对其权利或正确程序有疑义时,他可以免罚以二颗球完成该洞之比赛。
在疑义发生后,且竞赛者在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必须先告诉他的记分员或同组竞赛者他要打二颗球及如规则允许时他希望以那一颗球计算。
该竞赛者在缴回记分卡之前,必须向委员会报告该情况之实情。如他未如此做即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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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比赛资格。
附注:竞赛者在处理有疑义之情况前如已采取进一步之行动,则规则3-3不适用,以打原球之杆数计算;或如原球并非正在打的球之一时,则以打首先成为比赛球之球的杆数计算,纵然规则并不允许该球所采用之程序亦然;不过,该竞赛者不会因为打第二球而招致处罚,而专因打此球所招致之罚杆亦不算在其杆数内。
b. 该洞杆数之决定
(i)如竞赛者事先选来计算之球是依规则而打,打该球之杆数即为该竞赛者该洞之杆数,否则,如规则允许另一球所采用的程序,即以打另一球之杆数为该洞之杆数。
(ii)如竞赛者事先没有宣告他决定要以二颗球来完成该洞之比赛,或没有选定他要以那一球来计算,如原球是依照规则所打时,则以打原球之杆数计算;或如原球并非正在打的球之一,而首先成为比赛球之球是依照规则所打时,则以打该球之杆数计算,否则,如规则允许另一球所采用的程序,则以打另一球之杆数为该洞之杆数。
附注1:如竞赛者依规则3-3打出第二球,在引用本条规则后对经裁决不算之球所为打击之杆数,及专因打此球所招致之罚杆均不予计算。
附注2:依规则3-3所打之第二球并非规则27-2所谓之暂定球。
3-4. 拒绝遵守某一规则
如竞赛者拒绝遵守规则会影响另一位竞赛者权利之某一规则时,他即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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