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例精选
第一章 一般规定
其次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一)要约人确定了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行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行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预备工作。
其次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其次十一条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其次十二条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依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说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的除外
其次十三条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期限的,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其次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头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头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头计算。
其次十五条生效时合同成立。
其次十六条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需要通知的,依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的行为时生效。
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其次款的规定。
其次十七条可以撤回。撤回的通知应当在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其次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期限发出的,除要约人准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其次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期限内发出,根据通常情形能够准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缘由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期限的,除要约人准时通知受要约人因超过期限不承受该的以外,该有效。
第三十条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全都。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准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说明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有效,合同的内容以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纳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常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商定的,根据其商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商定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承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承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国家依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正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实行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留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根据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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