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探析
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辨证唯物主义的心理观,犯罪心理是客观与主观的辨证统一。而这种统一通过犯罪人的特殊的实践活动来实现。①犯罪心理的形人员的犯罪心理萌发后,职务或工作上的有利条件就具有很大的诱惑力,企图利用这一条件牟取私利便成为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的心理特征。
2、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造成缺陷叠加这一社会矛盾,为某些公职人员提供了犯罪的土壤。在两种体制并存的情况下,旧的计划体制和新的市场体制在发挥有效调节作用的同时,他们各自的缺陷和不足叠加在一起,给经济生活带来了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同时也为一些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和机会。一些公职人员趁转轨时期存在的某些缺陷和矛盾,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和侵吞国家的资财。
3、社会分配制度的缺陷,是一支诱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催化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收入拉开了越来越大的距离,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和承包经营者迅速富裕起来,还有一些走私等经济违法犯罪者暴富,强烈刺激原来有经济优势、社会地位较高
的部分衡心理,补偿“分配不公”引起的损失,少数人便产生“用我的权换你的钱”的心理,一旦有适当的条件、机会,便贪污受贿。
4、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加重了部分公职人员的不平衡心理。那些地处“老、少、边、穷”的地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经济收入差距很大,同一职务、同一级别报酬却不同,使一些公职人员的心理更加不平衡,更加脆弱,只要有小小的诱惑,就会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
二、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
行动是受思想支配的,任何犯罪都在特定心理支配下进行。当犯罪可能比从事其他可供选择的合法行为带来更大的利益,而只须付出较小的代价时,犯罪人就会选择犯罪。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渎职和“侵权”等职务犯罪也不例外。从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少数公职人员之所以沦为罪犯,除了客观方面的原因外,不正常乃至畸形的心理状态无疑是驱使他们堕落的“助推器”。④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心理活动。其犯罪心理轨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自身的社会经历和个性特点所决定。归纳起来,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主要有以下十种:
一是“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贪婪是一切贪利性犯罪的共有心态,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共同心理,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具有贪婪心理的人,为了钱财,可以不择手段,铤而走险,采取各种形式,甚至冒着生命的代价,肆意收受贿赂、挪用侵吞公款。如原罗定市建行广海办事处负责人陈超龙,为了达到贪财图利的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在一年多的时间里,采取收
委托贷款、客户还贷不入帐、偷支储户存款等手段,疯狂地贪污、挪用公款100多万元,用于个人挥霍、赌博,或借给他人经商牟取暴利。
二是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不少公职人员犯罪,都是侥幸心理占上风时陷进去的。他们具有自决心理机制突出的“鸵鸟心态”。一方面,他们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生活上有保障,并不愿意因贪污贿赂而丢掉公职,希望“鱼与熊掌”兼得;另一方面,他们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智商较高,往往自认为身份特殊,见多识广,保护伞厚,且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赃证匿藏天衣无缝,或相信朋友不会出卖自己,在自信能侥幸过关的情况下走上犯罪道路。
三是难以自控的矛盾心理。这种人虽然见钱眼看,打心眼里羡慕大款巨富一掷千金的派头,产生了利用手中权力捞一把的念头,但慑于法律威严,缺乏以身试法的勇气。然而,金钱和物质的巨大诱惑最终还是占了上风。他们在尝到甜头的同时,又摆脱不了紧张与恐惧,害怕自己的罪行暴露后身败名裂,累及亲人。“做贼心虚”正是这种犯罪心理的真实写照。这种惊恐的心理状态,外显为慌乱、猜疑心重、不安等情绪。有的作案后犯罪的快乐情感体验与担心犯罪被察觉后得不偿失的心理相互矛盾,从而感到耳鸣、心悸、胸闷、呼吸急促、咽喉干燥、无饥饿感,无睡意,坐立不安。在此情况下,外界的各种刺激信号会对许多犯罪人员的心理发生导向作用。如果在犯罪人员能够感知的范围内,出现其他同类人员被司法机关抓获的刺激信号,往往会抑制其继续犯罪的心理,促使其短时期内打消犯罪的欲念。被惩处的职务犯罪人员的地位越高,或者与自己的社会地位、家庭状况、工作经历等越相似,产生的抑制犯罪心理作用就越强烈;有的犯罪者甚至会真正就此作罢,洗手不干。如果在犯罪者能
够感知的范围内,得知其他同样有职务犯罪经历的人不被查处,就会强化他们继续犯罪的心理。有些犯罪人员若同时收到上述两种刺激信号,矛盾的心理会异常激烈,如果抑制犯罪的心理最终取胜,则犯罪者会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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