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前应知道的问题 执行和解,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2018年2 月23日, 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 《执行和解规定》)该司法解释2018年 3 月 1日起开始施行,其重 点解决了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原生效判决 确定的金额”这样的条款,并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中的违约条款,这 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本身即赋予执 行申请人的权利。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和 解协议的,申请人除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原生效判决确定的金 额外,还可以向被执行人请求支付生效判决确定金额的 30%作为违约
金。
、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具体明确的担保条款,且约定担
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
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如涉及查封、扣押、冻结,建议在执 行和解协议中约定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被执行人提供足额担 保后,申请人再同意解除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
执行和解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了当执行和解协议中存在担保且担担 保人承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和解协议的约定强制执行担保财产
或保证人的财产。恢复执行后,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 的财产,不需要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诉讼。
建议执行和解协议中要有这样的条款:担保人/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 认,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本协议义务的,恢复执行后担保人/保证人同 意直接强制执行担保财产/保证人财产。
五、在执行和解协议中保留申请再审的权利 《执行和解规定》第八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 作执行结案处理。”,因此当事人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的,一般情 况下应当作执行结案处理,原则上不能对本案的执行依据申请再审。 但需要注意,若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时,当事人做了申明条款,对自 己申请再审的权利进行了保留,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 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三)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 申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之规定,即使该执行和解协议已 履行完毕,当事人仍可以就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再审。 六、无论是申请恢复执行还是起诉要求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最好都在被执行人违约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因为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恢复执行的期限在《民 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和《执行和解规定》第十条均有 明确规定,并无本质区别,均是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
日起计算两年。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 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 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 律文书的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 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 行。
39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前应知道的问题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