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XX年)
〈〈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xx年)
为了加强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制定了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并将于xx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核应急委员会应当组织编制省核事故应急预案和核电厂场外核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报上级机关审查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实施。
省核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组织编制核事故应急预案执行程序。
第十八条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相关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实
际,制定本地区核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报上级机关审查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实施。
第十九条核电厂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由核电厂营运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和报批,报省核应急委员会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核电厂周围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核事故应急方案区。应急方案区的范围由核电厂营运单位提出测算,经省核应急委员会审查并报安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在核电厂核事故应急预案中予以公布。
应急方案区内的基层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第二^一条省核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白职责组织开展核事故应急指挥、通信、辐射环境监测、海洋环境监测、气象监测、地震监测和去污洗消等根底设施建设,储藏防护器材、药械和其他物资。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设核事故应急指挥场所,与省核事故应急指挥系统实现联通,并根据需要建设和完善辐射监测、气象观测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省核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按照积极兼容的原那么,整合利用各类应急救援组织和设施、设备,组建核事故应急专业队伍,承当核事故应急任务。
第二十三条承当核事故应急环境监测、通信保障、医疗救护、辐射防护、交通运输等任务的单位,应当依据核事故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人员,做好各类技术、物资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省核应急委员会和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核应急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核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催促指导成员单位和承当核事故应急任务的单位开展核应急专业人员的培训。
核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承当核事故应急任务的单位应当制定培训方案,报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省核应急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核电厂场外与场内的核事故应急联合演习。
省核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适时组织不同专业、不同规模的核事故应急演练。
其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核事故应急预案和需要,适时组织核事故应急演练。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核事故场内应急演习演练,配合做好场外核事故应急演习工作。
第二十六条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是专门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核事故应急工作的专项资金,包括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和场内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
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营运单位、省人民政府和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承当。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缴纳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政府承当的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其指定的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
场内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营运单位承当。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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