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协议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双方在洽谈合作及合作过程中,协议一方及其关联方〔以下称为“披露方"〕将向协议另一方及其关联方〔以下称为“承受方”〕披露或承受方将从披露方知悉XX信息
XX协议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双方在洽谈合作及合作过程中,协议一方及其关联方〔以下称为“披露方"〕将向协议另一方及其关联方〔以下称为“承受方”〕披露或承受方将从披露方知悉XX信息〔“XX信息”定义见下〕,为了保障双方对其XX信息的合法权益,双方承诺对其获得的对方的全部资料和信息保守秘密。本协议甲乙双方均承当披露义务,双方互为披露方/承受方。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XX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XX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程序、产品样机、设备版本、设备协议、升级包、下载工具、升级工具、app应用、测试账号〔包括不限制于平台,app〕、api接口、生产工具、工艺文件代码、算法、公式、过程、观念、图表、照片、制图、设计、产品、样品、创造创造〔包括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无论是否获得专利〕、、商标、技术秘密、技术方案、技术指标、技术报告、技术文档、研究开发记录、检测报告、实验数据、图纸样
品、样机模型、操作手册、产品研发方案、预测、策略、标准、实际或潜在商业活动的信息、客户与供给商、财务事项、市场营销方案等技术、商务上的信息,相关的函电、财务资料、管理决策、货源情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以及协议工程本身、本协议、双方拟签订的合作备忘录、合作意向书、合同等应被视为XX的信息。
届一方专有的及由一方口头或书面确定为其专有的任何其他信息。
承受方确认,任何XX信息的获取和披露的目的仅为对工程的优劣和可行性进展评估。
第二条双方的XX义务
承受方同意,除本协议允许和披露方书面同意的以外,承受方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透漏、披露、沟通、使用、抄袭、复制或者盗用全部或者局部的XX信息,不管为其自己或任何第三方。
承受方仅有权将XX信息用于协议工程目的,且不得超过约定的范围。
承受方仅有权为协议工程的目的,向有必要知晓的雇员披露XX信息,并且承受方保证其雇员应承受至少与本协议同等严格的XX条款的约束。承受方应为其雇员在任何情况下、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承当责任。
承受方应采取一切合理且不低于承受方对其类似的XX信息所采取的措施来保守披露方披露的XX信息,防止XX信息被盗窃或〔和〕泄露、未经授权的使用、因任何第三人的疏忽导致XX信息的泄露。
承受方知悉XX信息被未经授权地使用或披露,应立即通知披露方并自负费用协助披露方采取救济措施。
承受方的XX义务自XX信息披露之日起5年后完毕。
第三条免除XX义务
承受方对于其可以书面证明的以下信息不承当XX义务:
在披露方披露时,该XX信息已经合法公开;
非因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XX信息已经或正在被公开的〔但因第三方违反相关XX义务导致公开的除外〕;
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方披露信息之前承受方就合法拥有此项XX信息的;
承受方从第三方合法获取的XX信息,而当时第三方不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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