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车辆合作经营合同
甲方:地址:
乙方::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国道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10】23号、省政府【2010】59号文件及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10】23号、省政府【2010】59号文件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试行)》(交运发[2012]33号)、〈〈旅客运输安全生产’六严禁”》(省交通厅川交发【2014】65号)和国家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条列及〈〈驾驶员安全行为规和安全承诺》和甲方所制定的〈〈安全生产条例》的各项容及〈〈旅游、班线客运服务质量规(试行)》、〈〈服务质量承诺书》、〈〈客车营运安全责任书》等其他管理规定,定期参加甲方组织的政治、安全、业务学习,并有义务接受甲方对其运输服务质量、行车安全、车辆技术状况、运行、车容、车貌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2、因客运交通涉及公共安全,当甲方基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安排、决定、而需要对乙方车辆的经营期限、车型、座位数等进行调整和改变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
3、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其它处理时,乙方必须承担甲方由此而支出的罚款或者相关费用。
4、乙方有责任维护好车辆设备的完好(包括车辆配备的安全及附属设施设备)。
第九条交通及其它事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承担
1、固甲方与乙方非劳动合同关系,故乙方及其所雇人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对旅客或者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停车救人保护现场,通知公安机关勘察现场和医疗机构进行施救,并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乙方及其所雇人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对旅客或者行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所生产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由乙方白行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和行政责任。因此导致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的,甲方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3、乙方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或经营过程中致其所顾人员或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所生产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由此连带甲方承担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4、乙方有义务服从公司所设机构的管理,按照规定的围经营。如果因违规导致甲方受到行政处罚造成线路牌被注销乙方应赔偿甲方经营权损失5万元。
5、乙方在经营期限,因修车、年检审、车辆更新、事故处理、违章扣车、扣证等各种原因造成车辆停驶,一切费用照交,一律不减不免。
6、乙方根据经营的需要可以白行决定招聘驾驶员及其他辅助工作人员并与其形成雇佣关系,乙方应白费为白己和被雇驾、乘人员办理社保、人身等保险,雇用人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但所雇人员必须满足本职业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资质条件和安全准入条件。
7、乙方所雇人员在营运中出现的一切法律责任,乙方均承担连带责任。
8、乙方在经营期间,如遇意外事件或交通事故导致本人及其所雇驾、乘人员伤、残、亡事件,均由己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在处理乙方的交通事故中,如甲方负连带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全部经济损失,如乙方无力支付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提供的车辆进行变卖,以冲抵损失,由此而引发的法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其他规定
1、乙方在合同经营期,不得违规转租、转让客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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