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 指导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完善行业自律,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与内容)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状况、执业质量、技术能力、管理能力、经济能力、履约信誉、社会责任和信用记录等开展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中价协依据本会章程对中价协的单位会员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但不因单位会员退会等因素中止发布对其的评价结果和信用信息。 2 第四条( 评价结果) 信用评价的结果可用于企业承接业务、企业宣传、办理执业保险等。中价协鼓励社会主体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使用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之一, 但不支持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排他性条款。第二章组织和原则第五条(工作组织) 中价协负责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独立进行实施。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在中价协专家委员会中选取, 其中企业委员应占半数以上。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价协秘书处。各省级工程造价协会( 或管理机构)、本会的专业委员会(以下称省协会和专委会)是信用评价的初评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评价的初评、上报,以及相应的监督、核查等工作。第六条(原则) 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行业自律; (二)行业发展导向与现实相结合; (三)独立、客观、公正、科学; (四)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七条(依据) 信用评价工作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3 (二)行业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标准等; (三)政府、行业有关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决定、专项检查、核查、抽查结果等; (四)行政或司法机关的处罚通知书、判决书等; (五) 中价协、地方协会或专委会的表彰、奖励、惩戒决定文件, 专项检查、核查、抽查结果; (六)企业信用档案信用信息; (七)其它相关信用信息等。第八条(信用等级)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 AAA ( 信用很好, 综合能力很强)、 AAA- ( 信用很好, 综合能力强)、 AA( 信用好,综合能力强)、 AA-( 信用好,综合能力较强)、 A(信用较好, 综合能力较强)、B( 信用一般)和 C( 信用较差) 三等七级。第九条(等级确定原则) 信用评价实行评分制, 评价结果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各等级名额实行动态控制。第三章信用评价工作的实施第十条(评价申请) 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定期开展,原则上一年一次。参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3 年以上, 并具有 2 年以上稳定的经营纪录, 且在中价协统一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上建立档案, 同时向相应的初评机构提出申 4 请。第十一条(分公司评价) 企业设有分公司的应纳入总公司申请。第十二条( 评价材料) 申请信用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应按照中价协的要求报送材料, 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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