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机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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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教育机构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监事在举办者、本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
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管理人员代表由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教育机构〔董事、理事、院长、校长、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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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本教育机构财务;
〔二〕对本教育机构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教育机构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教育机构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教育机构按照审批机关批准办学内容,招收学生、制订教学大纲、教学方案,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制订相应教学管理制度。经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招生简章〔广告〕。
第二十四条本教育机构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提供教育效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教师,并制订相应的教师管理、考核的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理事长、院长、校长、主任〕。
首届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依法在〔董事长、理事长、院长、校长、主任〕
的人选中推举担任。
本教育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安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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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的资产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总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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