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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冲突案例分析.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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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 劳资双方双方由于维护各自不同的利益,居于强势地位的资方为了追求企业效益,时常践踏、侵犯员工合法权益,作为员工权益维护者的企业工会组织将更多地站在企业的对立面,工会主席这种强出头的“刺头”,难免沦为企业的“眼中钉”。 2004 年8月30日,北京市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以“工作严重失职”为由解除了公司工会主席唐晓东的劳动合同,而唐晓东则认为这是公司借机报复自己为工人争取合法权益的行为,他以“公司违反《工会法》及不支付工会经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 2 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 3款规定: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认为唐晓东工作严重失误,导致企业未能通过海淀卫生局的检查, 给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据此解除唐晓东的劳动合同。公司方面 3 2001 年修改的《劳动法》第17条规定: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有个例外,即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在任职期间个人存在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可以解除、终止与其的劳动合同。工会主席方面存在一个法律冲突------ 4 然而, 《工会法》第18条中所谓的“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指的是工会干部在企业经营工作岗位上的工作出现严重过失,而非其在工会日常工作中的过失。工会干部如果在工会工作中出现失误,应该通过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追究责任,企业没有权利查收工会内部事务。据此,除非在任的工会干部在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不能解除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 5 在企业解除与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问题上, 《劳动法》与《工会法》出现了交叉,在究竟应该依据哪一门法律出现了争议,这是一种法律规范冲突问题。工会主席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双重身份,既是一名员工要受到公司制度的管理,同时作为工会干部其劳动权利受到《工会法》的特殊保护。如何处理法律冲突 6 法理学上有规范冲突理论,同时,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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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