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雇工合同
甲 方:雇主(如下简称甲方)
乙 方:和受雇职工(如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国劳动法》和《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公司雇工劳动管理暂行措施》,甲乙双方以平等协商批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 乙方劳动未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
3、 甲乙双方不能根据本合同第十二条,就变更合同达到合同的;
第十五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告知甲方。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告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的;
3、 甲方不能根据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终结本合同:
1、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2、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拟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甲方破产倒闭时,劳动合同即行终结。
第二十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十五条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和甲方克扣或无端拖欠乙方工资和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的,甲方应根据劳动部《违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措施》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甲方违背本合同商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因素签订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导致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背(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措施》补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背本合同商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背本合同商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笔导致损失的,乙方应按劳动部《违背(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措施》补偿甲方损失。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商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规定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定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和后来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签订劳动合同须知
1、签订合同时,劳动者一方面要弄清单位的基本状况,要鉴定与否是合法公司,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单位地址、电话要懂得,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上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获取,同步,规定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在合同中。
2、劳动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表白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案例之一:张某家住北京海淀区四季青桥周边,她到离家很近的一种连锁超市应聘就职。过了一段时间,公司将她调到远郊大兴的连锁店工作,因此产生纠纷。因合同上只写了张某要在北京工作,使这起劳动争议案的焦点是合同商定的工作具体地点不详,导致败诉。案例之二:赵某应聘某汽车厂担任总装调试工,这是技术活儿,工资较高;后来,公司将她调到一种非技术的低薪岗位,她不肯干,和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合同上写的是担任“操作工”,这是一种范畴很广的工种,没有明确具体的工作性质,导致争议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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