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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之庭审辩护.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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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之庭审辩护出庭前的准备工作一、案件受理后, 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联系, 出示律师执业证, 提交如下法律手续: (一)律师事务所函; (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二、辩护律师在阅卷、会见被告人后,应为出庭辩护作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是否申请回避; (二)是否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被告人要求不公开审理的,辩护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三)整理被告人(包括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决定是否自行调查取证; (三)是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四)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人民警察、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五)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六)确定辩护思路及辩护观点,草拟辩护方案,辩护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发问提纲(包括发问被告人、同案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 2 .质证提纲(对公诉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3 .举证提纲(依证据目录进行); 4 .辩护意见及答辩提纲。三、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 应将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 并制作证据目录清单, 列明证据名称、来源、拟证事实、页数, 一式三份, 于开庭前五日前或者在庭前会议时提供给人民法院,证据材料原件在开庭质证后提交法院。四、辩护律师在收到开庭决定通知后, 应当再会见被告人, 及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的姓名、证据情况、辩护思路、辩护观点等情况与被告人进行沟通, 询问是否有需要申请回避等事宜,并将庭审流程及注意事项告知被告人。委托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的, 也可以跟委托人进行沟通。当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辩护观点与被告人、委托人的意见不一致时, 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或者解除委托,由被告人另请他人辩护。当两位辩护律师的意见不一致时,沟通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五、辩护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 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 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一)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二)所收到的通知开庭日期与已经收到的其他案件开庭日期冲突的; (三)具有其他无法准时参加开庭的合理原因的; (四)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六、辩护律师申请延期开庭, 未获批准, 又确实不能出庭的, 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协商, 妥善解决。七、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 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日期, 人民法院不同意更改开庭日期的,辩护律师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八、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 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 注明身份、住址、通信方式等, 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 在开庭五日前提交人民法院。庭前会议 1 、在确定庭前会议的时间后,辩护律师应当分别制作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在庭前会议时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一份: (一)辩护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目录清单; (二) 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相关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作证的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拟证事实等; (三)如有需要进行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单列目录,并附辩护律师认为应当排除的理由、线索及相应的证据。如果审判人员没有召开庭前会议,辩护律师可以将上述材料在开庭五日前提交人民法院。 2 、案件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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