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系统钥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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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管理办公场所物件的整齐及安全,特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总企业钥匙由行政部(办公室)兼顾管理、复制,部门钥匙由部门负责人管理。
第三条 总企业大门钥匙分派四把,各部门大门钥匙分派二把。
第四条 如因公需使用钥匙,得向保存人说明使用目的,用毕后应立刻送还。
第五条 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钥匙的使用,不得随意复制或赞同同仁借予别人使用,否那么负连带补偿责任。
第六条 钥匙保存人应恪守以下条件,否那么所受损失由保存人负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论处或依法查办。
〔一〕 辞职时应将钥匙缴交行政部〔办公室〕负责人。
〔二〕 钥匙丢失机,应立刻向管理单位报备。
〔三〕 非经管理单位赞同不得复制。
〔四〕 不可以随意借予外人使用。
第七条 办公场所的桌、抽屉等钥匙应由行政部(办公室)、部门由部门负责人一致保存一套,并依类保存,以备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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