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公积金提取方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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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其他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十二条外地-公积金提取方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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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其他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
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退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
系;
(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
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五)户籍迁出本市;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八)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第十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
(七)项规定任一情形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
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提取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
金账户的,应当已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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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提取程序和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
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申报
并预约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
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
网点签订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后,可以通过
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在线办理。
第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
公积金申请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
提取的决定,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准予提取的,
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银行
直接将资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
中;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十七条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二)身份证;
(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家庭成员的住房消
费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
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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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职工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
至第(八)项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除提交本规定第
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
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退休的,提交退休证;不能提交退休证的,
男性年龄应满6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应满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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