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13 年度山西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发布时间: 2012-7-16 17:07:08 编辑:人事处【字体: 大中小】【打印本页】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 干部)处: 现将山西省卫生厅制定的关于《 2012 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 年6月 25日 2012 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2012 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卫生厅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实际情况, 现就 201 2 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评审范围全省各类型医疗卫生单位中在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 包括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 仍继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全民事业单位中, 实行评聘分离和申报评审第二任职资格的相关人员, 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 不得超过本单位允许设置的相应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 1 )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2)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 2012 年8月 31 日,已年满法定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 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3) 各类非公有经济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定正式有效的聘用合同的人员;(4) 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占编人员。二、评审条件(一) 基本条件 1 、政治及职业道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遵纪守法, 积极工作, 勤奋学习, 克己奉公;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 积极承担医疗、预防、科研及培养指导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务,团结协作,圆满完成本职工作。 2、学历要求。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求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关于学历认可,均以本单位经过学历清查登记证实了的,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与本人所实际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毕业文凭或学位证书为准。其他任何证件或证明都不能作为相应的学历依据。近年取得的成人教育学历,所学专业须与本人实际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相同。若为专业相近学历,须取得学历后满 3 年,方可按相应任职资格评审的有效学历对待。非医、药卫生类院校取得的与医、药科学研究、临床诊疗、检验、卫生管理非明显相关的学历不得按医疗卫生类相近专业对待。 1970 年至 1976 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仍按晋人职通字〔 2001 〕 87 号文件执行。 3、学术水平与业务技术能力要求。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岗位所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成绩突出, 圆满完成单位规定的医疗、教学、科研任务;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熟悉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能提出与本专业一致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业务组织指导能力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能组织指导本专业学科的技术工作和科研工作。 4 、任现职年限。自本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聘任相应职务之年算起, 实算至 2012 年底。任现职前己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至今已满 5 年),要求任现职年限为满 5 年;任现职期间,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要求取得学历的时间满 5 年或现任职年限满 7年。即: 要求任职满 5年,为 2007 年底前聘任, 要求任职满 7年, 为 2005 年底前聘任;破任现职晋升者(前学历) , 要求任现职满三年, 即为 2009 年底前聘任; 获博士学位者申报副高,要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即为 2010 年底前获博士学位并从事本专业工作( 有执业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准入资格满二年)。非公医疗卫生单位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范围以外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有关规定取得任职资格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可以从取得相应任职资格时间开始计算。国有医疗卫生单位中占编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任职资格后,未被本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在相应岗位聘任的工作时间,不得计算为相应的任职时间。 5、外语条件。具有任现职以来参加省人社厅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 医古文) 统考取得的相应合格成绩通知书( 合格证书)。 2011 及 2012 年度取得的省级补充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需提供相应有效证明材料。根据省人社厅晋人社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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