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麻疹监测方案
2015年8月14日
加强麻疹监测是消除麻疹的主要策略之一,为落实《2006-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麻疹监测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监测目的
及时发现麻疹病例,采取针对性措施,预防和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级预防保健单位,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每旬到辖区内相关医疗单位进行麻疹疑似病例的主动监测,并记录主动监测完成情况。
(二)病例监测: 实验室监测
(1)全国麻疹实验室网络
全国麻疹实验室网络由国家、省、市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实验室组成,分别承担麻疹病毒基因定型、病毒分离、血清学检测任务。有条件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医疗单位,经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可后,可承担麻疹血清学检测工作。
(二)病例监测: 实验室监测
(2)血清学检测
承担血清学检测任务的麻疹实验室在收到疑似病例血清标本后,应于3天内完成麻疹抗体检测,麻疹抗体阴性的标本应在一周内完成风疹抗体检测,以进行鉴别诊断。血清抗体检测应用统一标准的方法,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
检测结果的报告及反馈见“四、资料管理及信息交流”。
(二)病例监测: 实验室监测
(3)病原学检测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级麻疹实验室)在接到标本后28天内完成病毒分离工作,分离到的毒株在14天内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麻疹实验室(以下简称国家麻疹实验室)进行病毒基因定型。国家麻疹实验室在收到毒株标本14天内完成基因定型,并将结果反馈给送检单位。
(二)病例监测: 实验室监测
(4)实验室生物安全
按照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麻疹病毒的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三类,病毒培养和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应在2级实验室进行。灭活材料和无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可在1级实验室进行。麻疹病毒相关标本的运输属于B类包装,航空运输编号为3373。
(5) 实验室质量控制
国家麻疹实验室负责对省级麻疹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测试剂的质量评估。每年国家麻疹实验室向省级麻疹实验室发放麻疹抗体和风疹抗体组合血清,进行盲样考核,并要求其在收到组合血清7个工作日内上报检测结果。每年要求省级麻疹实验室向国家麻疹实验室送检麻疹抗体阳性和阴性血清标本各20份、风疹抗体阳性血清标本10份进行再证实,国家麻疹实验室将于收到标本后14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每年国家麻疹实验室用世界卫生组织认可的组合血清对麻疹、风疹试剂进行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省级麻疹实验室通报,供各级麻疹实验室选择试剂时参考。
(二)病例监测: 实验室监测
省级麻疹实验室负责对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级麻疹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每年省级麻疹实验室向市级麻疹实验室发放组合血清,要求其在收到组合血清10个工作日内上报检测结果。每年要求市级麻疹实验室向省级麻疹实验室送检麻疹抗体阳性和阴性血清标本各10份、风疹抗体阳性血清标本5份进行再证实。
承担血清学检测任务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单位麻疹实验室的考核方法及市级麻疹实验室相同。
省级麻疹实验室接受国家麻疹实验室的认证。市级麻疹实验室接受省级麻疹实验室的认证。
麻疹实验室网络工作用表见附件4。
(三)暴发疫情的监测
麻疹暴发是指在一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较多的麻疹病例。现阶段麻疹暴发定义为:以村、居委会、学校或其他集体机构为单位,在10天内发生2例及以上麻疹病例;或以乡、镇、社区、街道为单位10天内发生5例及以上麻疹病例。当麻疹疑似病例数符合暴发疫情标准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或接到麻疹暴发疫情后,应立即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如果暴发疫情达到《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规定的级别,应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
(三)爆发疫情的监测
麻疹暴发疫情的调查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实施。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发现或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展调查。麻疹暴发疫情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模或出现死亡病例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参及调查;疫情规模达到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参及调查。
对每起麻疹暴发疫情的疑似病例均应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至少采集5例暴发早期病例血清学标本(5例以下应全部采集),采集的标本应立即送到承担血清学检测任务的麻疹实验室进行检测,核实麻疹暴发。
同时在每起暴发中根据附件2的要求,采集5例左右新发病例的病原学标本,送省级麻疹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
(三)爆发疫情的监测
县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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