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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价办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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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方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治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平安,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依据《建、工期履约、质量履约、施工现场标准化考核结果、劳务 费拨付、农夫工权益保障等信息,通过查阅备案合同文件、日常检查、市场监管、实地核查等方式猎取。
第十五条 企业现场行为信息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托付机构通过施工现场检查治理等方式猎取。住 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依照本方法及 评价标准对企业的项目治理、文明施工、质量治理、平安治理等 行为进行检查,原则上每个项目每年检查至少两次。
第十六条 嘉奖、惩处分国家、省、市(州)和县(市)四
个等级。市(州)级嘉奖应掩盖所辖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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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首次申报嘉奖的奖项,以及企业在省外获得的嘉奖, 由企业注册地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 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后,将核定的嘉奖种类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同企业、同工程获得的相同性质、不同级别嘉奖的,按最高
级别加分。
第十七条 省及以上嘉奖、惩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录入;市、县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嘉奖、惩处以及省、市级建筑业协 会评比的奖项,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录入。嘉奖、惩处信息在生效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基本条件信息、市场行为信息、现场行为信
息及受惩处信息的采集起始时间为 2014 年 1 月 1 日;企业所获
得嘉奖信息的采集起始时间为 2012 年 1 月 1 日。
第十九条 企业获得有关嘉奖后,应当持《吉林省建筑业企业表彰嘉奖加分项申请审核表》(附件 5)和嘉奖文件、其他证明材料,准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核。
其次十条 将施工现场标准化治理达标考核结果作为企业
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创省级、市级标准化治理示范工地的企 业在信用评价时赐予加分嘉奖。
其次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觉和经举报查实的不良行为,应当向当 事人下达《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告知单》(附件 6),并在 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录入工作。
对其他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企业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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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惩处信息。企业主动申报惩处信息的,分值按标准减半计入。 其次十二条 企业在建筑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良行为,扣分
期限为 1 年,到期后经信息录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取消。
企业发生的非主观恶意、未造成实质危害的一般不良行为信 息,在规定期限内,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整改合格 的,可不纳入扣分项。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和结果公布
其次十三条 信用评价实行动态计分、年末综合考核评定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次年的 1 月,依据各地上报的相关材料、系统评价的分值,对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进行核查确认;于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治理,信用评价结果当年有效。
其次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马上扣分,重新评定信用等级;情节特别严峻的,信用等级可直接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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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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