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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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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全文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承运人(以下简称国内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部 门(以下简称空管部门)、机场公安机关,销售代理人发布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包括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原因 及航班动态。
空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天气状况、流量控制和航班出港延误后放行等信息 通告承运人和机场管理机构。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机位、机坪运行情况等信息通告承运人、地面 服务代理人和空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驻场各单位,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 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空管部门及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应当分别制定大面 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
驻场各单位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参加演练,落实各项服务保 障工作。
第二十四条旅客应当文明乘机,合法维权,不得违法进入机场控制区,堵塞 安检口、登机口,冲闯机坪、滑行道、跑道,拦截、强登、强占航空器,破坏设 施设备,或者实施其他扰乱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出现第二十四条旅客扰乱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情况,承运人、地 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报警。
机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维护民航运输生产秩序。
第二节航班出港延误旅客服务
第二十六条在掌握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后,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以下信息通告工作:
(一) 承运人应当在掌握航班状态发生变化之后的30分钟内通过公共信息 平台、官方网站、呼叫中心、短信、电话、广播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旅客发 布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包括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原因及航班动态。
(二)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候机楼内的公共平台及时向旅客通告航班出港 延误或者取消信息。
(三) 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将承运人通告的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的信息及 时通告旅客。
各单位应当加强协调,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对外发布的航班信息真实、 一致。
旅客对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航空销售代理人通告的信息真实性有异议 的,可在旅行结束后向民航局确认。
第二十七条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总条件、客票使 用条件,为旅客妥善办理退票或者改签手续。
旅客要求出具航班延误或者取消书面证明的,承运人应当及时提供。
第二十八条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总条件,做好旅 客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发生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后,承运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 按照下列情形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
(一) 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 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等服务。
(二) 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 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 用由旅客自理。
(三) 国内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者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当向经 停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四) 国内航班发生备降,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当向备降旅客提供餐 食或者住宿服务。
第三十条在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或者地面服 务代理人应当优先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等需特别照料的旅 客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航站楼内为旅客提供医疗服务。
第三节机上延误处置
第三十二条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机上延误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当 包括机上延误时的信息通告、餐饮服务提供时间和下机的条件及限制。
机上延误应急预案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海关、边检、安保部门充分协调。
第三十三条发生机上延误后,承运人应当每30分钟向旅客通告延误原因、 预计延误时间等航班动态信息。
由于流量控制、军事活动等原因造成机上延误的,空管部门应当每30分钟 向承运人通告航班动态信息。
第三十四条机上延误期间,在不影响航空安全的前提下,承运人应当保证盥 洗设备的正常使用。
机上延误超过2小时(含)的,应当为机上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
第三十五条机上延误超过3个小时(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的,承运人应当 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情况下,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
第三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协助承运人做好机上延误时 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四节大面积航班延误处置
第三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各单位应当共同建立大面积航班延误联动 协调机制,包括信息共享、航班放行协调、旅客服务协调等机制。
第三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宣布启动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 案,并协调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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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薄荷牛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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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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