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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昌颐与廖抡万房产纠纷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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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廖昌颐与廖抡万房产纠纷案申诉人: 廖昌颐,男, 70岁, 广东省信宜县人,华侨。现住马来西亚马口市。诉讼代理人: 廖世锋( 廖昌颐之子),男, 42岁, 现住香港。被申诉人:廖抡万,男, 68 岁,广东省信宜县人。现住信宜县信城镇。申诉人廖昌颐于 197 3 年写信委托在国内的儿子廖世锋向政府申请买房得到批准。此时, 被申诉人廖伦万也想买房, 经黎日荣介绍与廖世锋商买梁世勇、梁世惠兄弟在信宜县信城镇沿江一路99 号房屋一栋。买卖双方议定房价人民币 430 0 元。 1974 年1月 21日, 廖世锋、廖抡万各向卖方付款 200 0 元,尚欠 300 元未付。当天由廖抡万之子廖昌亚填写草契, 没有填写廖抡万的名字, 只填写了廖昌颐一人的名字。卖方在上手老契上注明“此房归廖昌颐所有”。廖世锋在办理了税契和正契之后,于 1974 年5 月搬进此房。不久,廖伦万以 2 自己出了 2000 元、与廖世锋商定用廖昌颐的名字立契,实际是共买房屋为由, 争要房产。廖世锋承认廖抡万出了 200 0 元, 但否定与廖伦万商定用廖昌颐名字立契, 而是廖抡万自己退出买房,故税契上的买方和正契上的所有人都是廖昌颐, 房屋应归廖昌颐所有。为此, 双方发生讼争。廖抡万于 1976 年6月 11 日强行住进争议之房,使矛盾加剧。经当地政府和信宜县人民法院多次调解无效,县人民法院于 198 0 年6 月,将此案送湛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审理。湛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抡万与廖世锋双方说法不一, 但根据全部契证, 房屋产权应当属于廖昌颐。于 1980 年 10月 30 日判决,该房屋归廖昌颐所有;廖昌颐应退还廖抡万人民币 2000 元及利息。第一审判决后,廖抡万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此案不能单凭契证, 廖抡万出了钱, 参加了买房活动, 应该承认双方共买的事实。于 1980 年 10月7 日改判讼争之房为廖昌颐与廖抡万共有, 各为一半。终审判决后, 廖昌颐不服,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将房屋判归他所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经调卷审查、就地查证,认 3 为: 我国实行税契制度, 凡是不动产的产权转移必须以税契为准, 买卖房屋经政府认可的合法契证是确定产权的主要依据。廖昌颐与廖抡万双方讼争的房屋, 尽管廖抡万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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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