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人格化:犯罪实施与犯罪控制非人格化:犯罪实施与犯罪控制姚建龙* (华东政法学院,上海, 200042 ) 摘要犯罪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运用了对被害人非人格化的技巧, 以规避良心和道德的谴责。国家和社会在犯罪控制中也有一个对犯罪人的非人格化过程, 但是, 这种对犯罪人的非人格化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 在今天已经变得不应该、不必要也不明智。对非人格化过程的阻却, 提供了一个潜在被害人避免犯罪侵害、国家与社会控制犯罪、矫治犯罪人的新视角。关键词非人格化犯罪实施犯罪控制阻却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Impersonalization: implementing and controlling crime Yao Jianlong (T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Shanghai, 200042) 2 Abstract: By impersonalising the victim, the criminal excuses himself from blame of his own conscience and morality. There is also a similar process of impersonalising criminals in government and society ’s control of crime. 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we have made, it is unnecessary and unwise to and should not impersonalize the criminals. The pullback of such impersonalization provides usa new perspective to protect potential victim from possible violation, to control crime and cure criminals. Key word: impersonalization,implementation, control ,pullback 一、非人格化:犯罪实施被害人学是 20 世纪 40 年代开始兴起的新学科,一些犯罪学家克服传统犯罪学研究将研究重点限于犯罪人的不足,而将研究视角投向被害人, 并开始关注犯罪人与被害人在犯罪情境中的关系。以色列学者萨拉?本- 戴维在对强奸罪中强奸犯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的研究中指出: 研究表明在强奸过程中,被害人根本没有被强奸犯当作人,在此特定情境下,被害人对强奸犯来说只是一种象征或客体。正如雷斯尼克( Resnik )和沃尔夫冈所指称过的那样,强奸犯使用了非人格化的技巧。他们指出, 在强奸过程中, 强奸犯似乎是当被 3 害人完全不认识他那样来行事, 即使他们在过去曾有过亲密和长期的交往。在迪纳? 梅茨格( Deena Metzger )立足于男女平等主义的著作中也可以找到与此类似的观点。他认为强奸就是将妇女转化成一种客体、一件财产或一个肉体的表现。对于强奸犯人格的研究证实了这一观点。[1] ( P229 ) 非人格化技巧的使用并非仅仅存在于强奸犯罪中,大多数犯罪,特别是那些直接以被害人人身为侵害对象的犯罪中, 犯罪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都有一个使用非人格化技巧的过程。他们在对被害人进行加害的过程中, 极力贬低甚至抹杀被害人人格,以强化其犯罪心理,规避良心和道德的谴责, 使犯罪行为得以顺利实施。犯罪心理学研究表明, 犯罪人在犯罪前要进行自我辩解。自我辩解着眼于两个方向:其一, 针对于事, 包括对犯罪做无罪的认定( 即否认自己的行为是犯罪) 和以己度人——认定任何人都会这样做; 其二, 针对于人(被害人) ,通常的做法是对被害人进行贬低,比如他是一个该死的人, 一个坏人, 她是个骚货应该被强奸, 等等。这种针对于人的自我辩解——对被害人进行贬低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使用非人格化技巧。犯罪人在犯罪实施中对被害人的非人格化是一个紧密相联的过程, 可以分为在犯罪实施前对被害人的非人格化、在犯罪实施进行中对被害人的非人格化和在犯罪实施完毕后对被害人的非人格化三个阶段,而并非仅仅限于犯罪实施前。非人格化是一个犯罪人对被害人 4 人格的贬低甚至彻底抹杀的过程。犯罪人使用对被害人的非人格化技巧, 主要在于解决犯罪与其自身道德、良心之间的冲突,使犯罪人得以实施犯罪行为。无论是犯罪实施前、犯罪进行中还是犯罪实施完毕后对对被害人的非人格化, 都是一个与犯罪人自身道德、良心斗争的过程。在行为的任何一个阶段对道德、良心的妥协都可能导致犯罪无法顺利进行, 使犯罪向良性方向转化, 譬如放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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