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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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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公共设施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04]57号
为了加强对学校公共设施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公共设施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公共 设施使用效益,根据《华南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 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华南农业大学公共设施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04]57号
为了加强对学校公共设施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公共设施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公共 设施使用效益,根据《华南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 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公共设施指的是全校范围内的除房屋以外的公共构(建)筑设 施,主要包括校门、道路、围墙、栏杆、水塔(水池)、指示招牌、停车场所、运动 场地和设施、园林绿化、公共照明、供电、给排水管道、通讯网络线路、卫生、消防设 施及其他公共设施。
第二条学校公共设施的管理坚持学校所有、统一管理的原则。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公共设施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 共设施的管理政策和法规;拟定学校公共设施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学校公 共设施的建设、使用、调配、维护更新、拆除的管理;负责对全校公共设施使用情 况、资料的收集、统计等管理工作。
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处负责本基地范围内的公共设施的管理工作。
设备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共设施资产产权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负责学校公 共设施的产权监督、固定资产登记、公共设施的产权登记等管理工作。
学校各单位受后勤管理处委托对所分管和使用的公共设施进行管理,并定期将公 共设施使用和增减变动等情况报送后勤管理处。
第三条学校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属公共部分(含公有房屋内公共部分)的,由 后勤管理处直接负责或委托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属单位使用管理的,由后勤管理处委 托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各单位应定期将公共设施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后勤管理处。
第四条公共设施的建设、验收和保修。
1、 公共设施的建设必须服从学校总体规划,并报学校审核批准;需要向政府规划 建设部门办理立项报批手续的,应在取得建设批文后方可动工建设。
2、 公共设施工程竣工后,基建处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及使用 单位等进行验收。
3、 新建成的公共设施按照国家建设部门的有关保修的规定以及施工合同约定的工 程保修条款,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保修期内的工程保修工作,保修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后 勤管理处领取和填报《公共设施保修移交登记表》,并在保修期满之日办理公共设施保 修移交手续,保修期后公共设施统一维修和养护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增容)公共设施的移交、归档、固定资产报增登记和 产权登记。
1、 基建处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后勤管理处领 取和填报《公共设施使用移交登记表》,办理使用移交手续。同时将公共设施项目建设、 报批、招投标、施工、验收和预结算的文件、合同等资料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送交学校综 合档案室。
2、 基建处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在办理好使用移交手续后,凭《公共设施使用 移交登记表》和《档案移交清单》到设备资产管理处办理公共设施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凭设备资产管理处出具的《公共设施资产报增单》到审计处、财务处办理工程决算和报 账。
3、 凡新建、改建、扩建(增容)的公共设施需要进行产权登记的,由设备资产管 理处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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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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