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在继续性合同中应用
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可分为延 期的抗辩权与永久的抗辩权。延期的抗辩权又称为一时的抗 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永久的抗辩权又称消灭的抗辩权,指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的抗抗辩权在继续性合同中应用
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可分为延 期的抗辩权与永久的抗辩权。延期的抗辩权又称为一时的抗 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永久的抗辩权又称消灭的抗辩权,指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的抗 辩权,其行使的效果将直接导致对方请求权的消灭,以诉讼 时效为典型。由于继续性合同除了有一个总括的请求权,还 存在每个期次个别的请求权,而请求权与抗辩权是处于对立 地位的,因此,抗辩权在继续性合同中也体现出与众不同之 处。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 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在 继续性合同的场合,存在诸多的期次履行,通常是一方当事 人先履行给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按期支付对价,此时问题 在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仅存在于各期的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 还是说可以允许一方以对方未履行甲期之给付为理由而拒 绝其为乙期之给付?
笔者认为,从其表面上看,同时履行抗辩权在继续性合 同中没有适用的余地,而只有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如在租赁合同中,必有出租人租赁物交付义务的在先履行, 承租人的使用收益以及租金的支付与其不可能同时交换,先 为给付义务的一方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引用。但是,从另 外一个角度看,如果将继续性合同存在的个别给付与整体给 付看作是一种“手段一目的”的关系,个别给付为手段,目 的在于对方对待给付的全部,当事人双方均致力于得到所有 的对待给付,其考虑的是双方全部的给付,并不是与个别给 付相对应的对待给付。基于此,我们可以看出,同时履行抗 辩权可以适用继续性合同,不仅存在于各期的给付与对待给 付之间,而且可以允许一方以对方未履行甲期之给付为理由 而拒绝其为乙期之给付。
二、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 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 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 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在传统 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 行抗辩权的概念。相当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观念被认为包含在 同时履行抗辩权之中,作为一种特殊情形处理。"我国《合 同法》首次明确而独立地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其与同时履行 抗辩权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两项债务的履行顺序不同,基本 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
继续性合同是否适用于先履行抗辩权,存在着不同的观 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通常情况下,在继续性合同的场合,必 有一方当事人负有先为给付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后履行 义务一方恒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义务一方恒无抗辩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继续性合同中,究竟是所承诺的任意 个别给付,在交换其相当的对待给付,还是自己给付的全体, 目的在取得相对人的全部给付,这虽然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 主观意思,但双方当事人均致力于得到所有的对待给付,否 则,无需订立继续性合同。"因为,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
“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并非是无限地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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