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有关被实行人到期债权实行规定
司法解释有关被实行人到期债权实行的规定
《合用意见》第300条被实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实行人的申请,告知该第三人向申请实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司法解释有关被实行人到期债权实行规定
司法解释有关被实行人到期债权实行的规定
《合用意见》第300条被实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实行人的申请,告知该第三人向申请实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告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实行。
《实行规定》第61条被实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实行人或被实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告知。履行告知必需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告知应当涉及下列内容:
第三人直接向申请实行人履行其对被实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实行人清偿;
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告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实行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告知后的十五日内向实行法院提出;
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实行规定》第62条第三人对履行告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实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实行规定》第63条第三人在履行告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实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实行规定》第64条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和申请实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实行。
《实行规定》第65条第三人在履行告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实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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