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进和保障河长制湖长制实施,
加强河湖管理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作职责】村级河长湖长履行 下列主要职责:
(一) 协助乡级以上河长湖长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开展工作;
(二) 对责任水域、岸线环境卫生进行日常巡查,并如 实记录巡查情况;
(三) 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等危害责任水 域的行为进行劝阻;
(四) 在村(居)民中开展水域、岸线环境保护的宣传 教育;
(五) 协助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 讼。
第十五条【省总河长办公室工作职责】省总河长办公室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贯彻落实省总河长会议确定的事项;
(二) 制定河长制湖长制省级工作方案、工作制度、运 行机制、考核办法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职责及分工;
(三) 审议全省主要河湖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
(四) 研究制定省级河长制湖长制年度计划;
(五) 统筹全省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 督查和考核;
(六) 领导省河长制办公室开展工作,组织、协调、督 促省直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省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职责】省河长制办公室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承担省总河长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 负责组织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具体工作;
(三) 协调、督促、落实总河长、河长会议确定的事项;
(四) 拟制省级工作方案、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
(五) 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工作方案、 明确工作目标任务;
(六) 督促市、县、乡级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相关工 作;
(七) 统筹制定(修订)省级河湖一河(湖)一策管理 保护方案及河长制湖长制验收和工作考核方案;
(八) 督促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能落实责任、协调联动。
第十七条【市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职责】市、县级河长制 办公室负责河长制湖长制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 等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
制定实施河长制湖长制的具体管理规定,编制一河(湖) 策方案;
(二) 督促、协调落实河长湖长确定的事项,定期向河 长湖长报告有关情况;
(三) 协调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工作 任务,协助河长湖长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上下游、左右岸、 干支流水域管理、保护和治理工作;
(四) 按照规定受理河长湖长对责任水域存在问题或者 相关违法行为的报告,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或者查处;
(五) 具体承担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下级人 民政府以及河长湖长履行职责的监督和考核;
(六) 开展河长制湖长制相关宣传培训等工作,为河长 湖长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
(七) 完成总河长、河长湖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 市(州)、县(市、区)及乡(镇、街道)河湖 管理保护方案,应当报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联络员单位工作职责】各级河长湖长联络员 单位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协助河长湖长了解掌握相应河湖河长制湖长制工 作推进情况,并作出报告;
(二) 协助河长湖长组织审定相应河湖一河一策管理保 护方案;
(三) 协助河长湖长组织实施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督 察检查和指导调研;
(四) 协助河长湖长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
题;
(五) 协助河长湖长对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及年度目 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六) 完成河长湖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会议机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相关问题,研究落 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第二十条【巡查周期】各级河长湖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组织开展巡河巡湖工作。
县级以上河长湖长应当根据巡河情况,可组织有关部门 (单位)开展专项督察。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措 施和专项整改经费,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并把整改情况报 上级河长制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工作报告】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建立河湖长制工作报告机制。报告执行情况应当纳入政府 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信息公开】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通过主流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方式公 开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重要制度、决定、规划,重大活动和 事件,重要工作动态,履职情况等信息。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当按规定设立河长制公示牌。河长 湖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三条【信息报送】信息通报工作由省河长制办公 室归口管理,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向上一级河长制办 公室及时报送突出问题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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