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其次条 本协议所称回购双方包括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本协议所称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治理方法》定义。
第三条 除签定本协议外,回购双方进展回购交易应日,按合同商定的首次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商定的券种和数量返还用于质押的债券。
第十六条 违约及其定义
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回购合同所商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担当违约责任。本协议所称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未按合同商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
(2)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或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商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
(3)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商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或者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商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
第十七条 因不行抗力造成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依据不行抗力的影响程度,局部或全部免除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出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一方,应准时向对方通报不行抗力状况,并供应有效证明文件。
本款所称不行抗力是指回购一方不能预见并且无法防止的外因,包括地震、台风、水灾、山洪等自然灾难,以及罢工、政治*、战斗等。
第十八条 违约处理
回购双方就一方不履行回购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认定违约责任;回购双方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相应的违约处理条款执行:
(1)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回购双方未按合同商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都发生违约行为的,应分别担当相应的责任;正回购方未按合同商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或在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连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正回购方,同时,逆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根底上向正回购方加收罚息;逆回购方未按合同商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连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逆回购方,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根底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2)首次交割日,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商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书面要求逆回购方连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书面终止回购合同,并要求逆回购方最迟于合同终止日的次一营业日解除债券质押关系,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根底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3)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商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连续履行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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