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间借款协议书范文
[提示]更多合同范本请点击无忧考网以下链接:
关系。资金市场的主体历来都是银行,并且历来由国家通过制订和执行金融法规政策调控。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使资金脱离银行掌握而形成“体外循环”,形成不受国家金融法规政策调控和不受人民银行监视治理的地下资金市场。其进展结果必定使资金市场规模失控,并且使资金不能按市场规章优化配置,这对市场经济的安康发育和有序运转及国民经济的安康均衡进展非常不利。第三,无论是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的企业还是从事其他效劳业的企业,他们制定企业章程及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准他们的营业范围时,不行能批准该企业可以从事借贷活动。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也违反企业设立的宗旨和违反工商行政治理法规。 由此可见,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由于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的危害性,在一般状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其借贷行为属无效行为。但在某些特别条件下,也可不按无效处理。司法实践中,不按无效处理的有以下几种:一是有上下级关系的企业及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借贷。例如,集团总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借贷,母公司对子公司之间的借贷。二是有联营、协作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借贷。例如,一方企业向为其加工生产零部件、半成品的另一方企业之间的借贷。三是依照合同协议有扶持与被扶持关系的大中型企业对小型企业之间的借贷。上述几种借贷,应以帮忙对方缓解资金困难为目的,出借资金的一方,也不应向对方收取高于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利息,并应当承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视。 三、企业之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 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应当根据维护金融秩序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公正原则处理。维护金融秩序原则是指对企业之间借贷关系的效力,应当根据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标准性文件的规定来认定,对这类纠纷的处理,应当有利于维护金融信贷专营的秩序,有利于国家对资金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引导企业正确使用资金。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对引起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责任及引起纠纷的责任应当正确区分,对在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损失,主要是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作为借贷标的物的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应当按过错责任来担当。公正原则是指在案件审理期间,应当公正地爱护双方企业的合法权益,既要在明确责任的根底上,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损失的一方得到合理弥补,又不应使任何一方从无效借贷中获得不应当得到的利益。 依据以上原则,企业之间借贷关系被确认无效后,对涉及的借贷本金、利息及损失可作如下处理: (一)对借贷本金的处理。 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全额返还给出借方。除了借款人按破产程序清算的以外,即使借款人在使用借款时发生亏损,临时缺少支付力量,也不能免除或局部免除其返还本金的责任。由于免除或局部免除借款人的返还责任,既于法无据,也不符合公正原则。发生亏损是借款人经营失策或使用借款不当引起的。借款人不应把自己的经营风险和经营过错转嫁给出借人。至于返还本金的期限,可依据借款人的支付力量合理确定。 (二)对借款利息和损失的处理。 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商定的利息和利润一般不予爱护。但出借人在资金被占用期间,一般都有损失存在。损失的类型有
公司之间借款协议书范文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