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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抢劫罪的特别类型中研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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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抢劫罪的特别类型研究内容摘要:抢劫罪的特别类型,是指抢劫罪的加重犯、准抢劫犯以及转化犯形态。本文依据 2001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所涉及的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和准抢劫犯进行了逐一分析, 对有争议的看法, 阐述观点, 予以澄清。对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型犯罪, 本人通过在司法实践中, 掌握的几种情况,进行了分析、鉴别,提出自己的意见。抢劫罪的特别类型, 是指抢劫罪的加重犯、准抢劫犯以及转化犯形态。其中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涉及的主要是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九条涉及的主要是准抢劫犯和转化型抢劫犯类型。 2000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上述特别类型所关联问题一直存有争议, 并且直接与刑法其他理论密切相关。本文对此加以探讨, 以就教于诸位。一、加重型抢劫罪内容的理解与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较为细致地规定了七种加重情节、一 2 种加重结果。对于上述加重类型,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均存在争议, 下面一一予以分析。 1 、入户抢劫。对于“户”的理解。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 认为所谓“户”是指公民私人住宅; 其二, 认为所谓“户”除公民私人住宅外, 还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 供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后一观点主要认为进入其他公共建筑物抢劫, 其危害性更为严重, 因此应予处罚。应当承认, 理论上存在着在办公场所发生抢劫的可能, 但是在实务上无法想象此种情形发生的余地。最为根本的, 对于“户”的解释, 必须从推知立法意图, 探求其立法时所作之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目的这一角度出发, 考察立法之所以将入户抢劫作为加重情节的理由。一般而言, 在观念上,“户”通常被视为公民最终并且往往最为依赖的权利所存在的处所范围, 尤其在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保护中,该概念具有重要意义。刑法中关于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规定即其反映之一。对于“户”的侵犯,往往使被害人对社会秩序的信赖和安定感丧失, 这是刑法将入户作为加重情节的理由之一。因此, 衡量一处所是否构成此处所谓的“户”, 首先应考察该处所是否足以提供权利保障以及秩序的安定感。因此, 应认为此处的“户”是指人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 居民私人住宅是“户”的典型, 包括以船为家者的渔船、牧民居住的帐篷 3 等等。其他诸如宾馆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场所, 在实际功能和心理感觉上存在与私人住宅相同之处, 也应将其视为“户”。对于公共场所, 由于并不存在这种特征, 不应认定为“户”。其次,“户”一般相对封闭, 在安全防范上具有一定措施或保障, 入户作为加重情节也正是因为在此种处所, 被害人往往孤立无援, 易受到侵害且因不敢反抗或反抗力度不够, 使犯罪人目的更易得逞, 这是入户的社会危害性的客观表现。因此认定入户, 以行为人进入一个相对封闭区城为限。公共场所恰恰并不存在这种封闭性, 因而也不适于认定为“户”。在实践中, 不应简单地认为只有进入室内才能认定为入户, 例如在独门独院的住所中, 只要进入住宅院内, 即构成入户。当然, 由于抢劫罪已将入户抢劫作为加重情节, 因此不应再将侵入住宅的行为作为独立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处罚, 这实际上是一种法条内容的天然吸收关系。适用这一加重情节, 还须认定入户与抢劫之间的关系, 这也是入户抢劫和在户抢劫的区分问题。在此, 抢劫故意的形成应当先于入户行为, 入户无非是抢劫的预备行为, 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就是抢劫。单纯的没有抢劫目的并且是以合法目的入户内, 后因其他原因在户内实施抢劫, 仅是单纯的在户抢劫, 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特定情况下, 也可能发生在户抢劫转化为入户抢劫, 这只能发生于转化型抢劫罪中。既入户前先有盗窃等犯意, 后被发现, 在户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 4 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构成要件, 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供公众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所谓公共, 即指该交通工具是供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使用。对此, 有些人认为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供公众( 不特定的多数人) 使用的交通工具,因而供单位内部使用的交通工具如工厂学校班车并非是公共交通工具。这一定义来源于对“公共”的不同理解, 它实际将特定的多数人和不特定的少数人均排除于公共之外。对于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行为作加重处理, 是由于在此交通工具上所实施的抢劫对于社会的危害更大, 对于社会秩序的侵害也更加严重。在刑法将个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抽象为社会利益予以保护时, 应当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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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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