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回购合同
本 如下简称“本合同” 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签订:股权回购方 下称“回购方” : 地址:
股权被回购方 下称“被回购方” :
地址:
以上两方中的任何一方如下称为“一方”,统称为“双方”。
鉴而使该文献任何内容存在任何不对的的重要事实。
,并无和股权被回购方所持目的公司股权有关的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进行、尚未了结或有其别人威胁进行;
,股权被回购方所持目的公司股权并未向任何第三者提供任何担保、抵押、质押、保证,且股权出让方为该股权的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人;
,均不欠付股权出让方任何债务、利润或其他任何名义之金额。
保证和承诺的效力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第及条的各项保证和承诺及第及8条在完毕股权回购后仍然有法律效力。倘若在第4条所述先决条件所有满足前有任何保证和承诺被拟定为不真实、误导或不对的,或尚未完毕,则回购方可在收到前述告知或懂得有关事件后14日内给被回购方书面告知,撤销“回购股权”而不必承当任何法律责任。被回购方承诺在第4条所述先决条件所有满足前如浮现任何严重违背保证或和保证严重相悖的事项,所有应立即书面告知股权受让方。
第六条成交和保密股权回购完毕日期本合同经签订即生效,在股权回购所规定的多种变更和登记等法律手续完毕时,股权回购方即获得回购股权的所有权。
保密双方批准对理解或接触到的机密资料和信息,竭力采用多种合理的保密措施予以保密;
非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给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双方应当采用必须措施将保密信息仅披露给有必须知悉的代理人或专业顾问,并增进该等代理人或专业顾问遵守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
上述限制不合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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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不是从其他第三方直接或间接获得的资料;
,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股票交易机构等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双方批准,不管本合同与否变更、解除或终结,本第条将持续有效。
第七条违约和救济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 在本条中如下称为“违约方” 不履行或不完全或不合适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其在本合同中的陈述和保证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对的或有重大漏掉或误导,即构成违约;
在这种状况下,本合同另一方 在本条中如下称为“守约方” 有权独自决定采用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
,待违约方将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
,或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签订本合同的商业目的并且无法弥补,或虽然可以弥补但违约方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弥补,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告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该解除告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涉及因本合同发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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