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一
引 言
《通则》的目的
《通则》的目的,在于对国际贸易合同中所使用的主要术语,供给一套具有国际性的通则的解释,使从事商业的人们在不同国家有不同解释的情况下,能选用确定而统一的解释应将所拟说明的双方的责任和费用负担,在合同内明确订明。
《通则》和运输合同
,应清楚地认识到本通则的规定,仅涉及买卖双方间的关系。而绝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任何一方与承运人在运输合同内所规定的关系。
然而,卖方应如何算是完成其交付货物“给承运人”的义务,是由货物运输法规所决定的。在《通则》现行的条文里,.,C.&,它们都符合将货物装至船上的业务做法。
现今,卖方通常是在装船之前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在这种情况下,商人应使用新的和已修订的术语: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运费付至(目的地)或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在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术语的解释内,将插有“承运人”定义的注解。
“……交货”术语
,卖方无义务为买方的权益取得保险单。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例如货物销售涉及本《通则》内“边境交货”,买卖双方应共同考虑,货物自启运国的起运地点至买方所选择的最终目的地之间,买方或卖方对保险事宜应承担什么责任。
除买卖合同中另有明确的不同规定外,本《通则》中所指由卖方提供给买方的任何运输单证都必须是清洁的。
除本《通则》另有不同规定外,兹确定下列用词的含义如下:
“启运国”是指卖方必须从这个国家,不论使用运输行业或卖方自有的运输工具,根据实际情况,把货物运至边境的指定交货地点或进口国的指定交货地点。
“费用”是指当事人为履行其责任,根据本《通则》应承担和支付的任何费用或其从属费用。
提单的定义
“提单”,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已装船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同时作为货物已装上船的证据。
,可以预先支付,或在目的地支付。在前者的情况下,提单一般应于付清运费后取得。
简化单证的做法
,提单通常为不可流通的单证所代替(“海上运货单”、“班轮运货单”、“货运收据”、“联合或多式运输单证”)。用自动数据程序传送有关信息的可行性正在进行探索中。
有的行业不使用提单时,当事人应采用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或运费付至术语,或存在FOB、C&F和CIF术语下,规定卖方应提供买方的通常单证或得以说明货物已交承运人的其他证件。
商人们愿意使用本解释通则时,应详细说明他们的合同将受《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条文的约束。如果他们愿意援引前面所述文本中某一术语,则须作出特别说明。
工厂交货
Ex Works
(制造厂交货、农场交货、仓库交货等)(Ex Factory, Ex Mill, EX Plantation,Ex Warehouse,etc.)
“工厂交货”系指卖方的责任只是在他的所在地提供货物(即工厂或工场)除非另有约定,卖方不承担将货物装上买方备妥的运输车辆的责任。买方承担由那里将货物运至所需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因此,此术语是卖方责任最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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