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论检察体制改革(下) 内容提要: 检察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文针对当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惩治腐败不力、司法不公、人权保障机制不健全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围绕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 促进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 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社会的安宁和秩序, 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系统地提出并论证了检察体制改革的思路、方案和设想。三、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基于此,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了民事行政检察机构, 依法办理了一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在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和法人行使申诉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 全国法院审结的各类案件中,民事、行政案件占 90% 左右, 社会各界对裁判不公的反映也主要集中在民事、行政诉讼领域。笔者认为, 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 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 2 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 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就是要完善和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一)加强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必要性《民事诉讼法》第 14 条《行政诉讼法》第 10 条规定的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原则, 是基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为保证民事案件公正审判和行政诉讼依法进行而确立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检察监督手段, 主要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所作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 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近年来, 学术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就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制度提出了不少好的建议。也有人认为民事抗诉制度存在一系列消极作用, 主张从根本上废除这一制度。还有的建议取消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的规定, 实行由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三审终审[11]. 由于民事抗诉是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裁判进行监督的唯一方式, 因而取消检察机关的抗诉, 也就意味着取消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裁判的法律监督。笔者认为, 对现行法律确立的检察监督制度要一分为二地评价, 既要看到这一制度还不尽科学, 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善, 也要看到它对于促进审判权的正确行使, 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片面强调这一制度的缺陷, 夸大它 3 的消极一面, 不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 也不符合司法工作实际。无论从实践还是理论的角度分析, 都应该在坚持这一制度合理内容的基础上加以改革和完善。 1. 裁判不公问题突出的现状, 决定了对民事、行政诉讼加强外部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审判权也不例外。当前, 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反映最强烈、最突出的就是民事审判中的裁判不公问题。一些同志主张通过提高法官素质, 强化法官职业自律, 完善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等方式来解决问题。笔者认为, 不论审判程序如何完善, 仅靠法官自律和法院内部监督是难以保证审判公正的。实践中, 相当一部分错案是一些法官不遵守职业道德、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 甚至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造成的,许多错案经过两审乃至多次审理仍得不到改判,说明法院内部制约、上下级法院之间监督的作用都具有相当的局限性,外部监督必不可少。 2. 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裁判的监督, 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是必要和有效的。现代民事、行政诉讼的专业技术性很强, 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也需要由专门的机关和专门的人员来进行。由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进行专门的监督, 既符合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 也是增强监督效力的重 4 要保障。据统计, 1997 年至 2002 年,人民法院共再审审结民事抗诉案件 42308 件, 其中以改判、调解、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等方式变更原裁判的共 33075 件, 占全部再审民事抗诉案件的 78%.[12] 这一数字说明,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虽然审判工作还要接受人大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其他形式的监督, 但这些监督不具有专门性, 且对个案没有法律效力。因此, 完善和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 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的精神、保障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3. 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是对民事、行政诉讼进行监督所必需的。如果检察机关不能受理民事申诉案件, 仅赋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 就不能有效地保障审判公正。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不论如何扩大, 都不可能具有启动再审的当然法律效力, 是否再审仍然必须由法院决定。而法院出于种种考虑, 往往对再审程序的启动进行限制。在长期的实践中, 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绝大多数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诉不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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