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我国台湾地区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一、违章建筑处理的普通法
与大陆拆迁中基本法律依据为《城乡规划法》不同,台湾地区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时根本的依据是《建筑法》。台补办建筑执照之违建。”
所谓实质违建,一般指未依建筑法及实施都市计画以外地区建筑物管理办法之规定,申领建筑执照或杂项执照,而擅自建照者,且其建筑行为有下列情势之一者:
1、未经许可擅自于保护区内建筑者
2、未经许可擅自于都市计画公共设施保留地建筑者
3、于合法房屋屋顶上增建房屋或设置檐高超过二公尺之棚架者
4、占用既成巷道或堵塞防火巷者
5、建筑物建蔽率或高度不符规定者
6、于合法房屋法定空地上增建房屋或设置宽度大于二公尺檐高超过二公尺之棚架者
7、基地面积狭小或地界曲折不符合省市畸零地使用规定者
8、建筑物附设防空避难室面积不足无法不足者
9、,这10种情形概括似乎也难认全面。
从这里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该规定其本质也是区分程序违建和实质违建的。
台湾地区处理违章建筑中,还有一个术语为“合法违建”。比较严谨的解释为:“因为建筑法令的修正,旧有经拍照列管有案之违章建筑,可列入暂缓拆除项目的违建,称为合法违建。依照现行法令规定,应拆除之违章建筑不得准许延缓拆除或免拆除,但是因为现有地方政府的人力不足,列入暂缓拆除之旧违建并无人力施行拆除,仅对其有妨碍都市计划、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防空疏散、军事设施及对市容观瞻等有重大影响之违章建筑先行拆迁或整理;旧违章在未依规定拆除或整理前,得准予修缮,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盖由于违章建筑的常见、多发,实际上已经超出了执法者的能力,因此在实务上不得不进行妥协。
“现报现拆"亦是实务上根据违章建筑外部不利益的紧迫程度而划分的一种分类。《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停工修改拆除):“建筑物在施工中,直辖市、县(市)(局)主管建筑机关认有必要时,得随时加以勘验,发现左列情事之一者,应以书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监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时,得强制拆除:
一、妨碍都市计画者。
二、妨碍区域计画者.
三、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妨碍公共交通者.
五、妨碍公共卫生者。
六、主要构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积与核定工程图样及说明书不符者.
七、违反本法其他规定或基于本法所发布之命令者.”另外还包括“违建经拆后重建,且属施工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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