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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2018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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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2018 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指导我市众创 空间建设,更广泛地支持众创空间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发 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 号)、《关于印长沙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2018 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指导我市众创 空间建设,更广泛地支持众创空间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发 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 号)、《关于印 发<湖南省促进众创空间发展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科高 〔2016〕2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依据《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 政府关于印发 <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 (长发〔2017〕10 号)、《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 家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长发〔2017〕17 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长政发〔2017〕19 号), 结合我市实际,开展长沙市众创空间认定工作。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包含工作 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 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 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 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事业单位、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投 资建设或运营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和支持龙头 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依托自身优势,建设专业化众创空 间,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为及时掌握全市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情况,鼓励全市众 创空间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市科技局进行备案登记。
第五条 市科技局组织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各区县(市) 科技局和省级以上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的众创空间进行推 荐,帮助落实相关政策,对入驻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指导和 支持。
第六条 申请认定“长沙市众创空间”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长沙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 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运营 3 个月以上, 在市科技局进行了众创空间备案,并按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二)有完善的配套服务功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场地为租赁 的,租期应在 3 年(含)以上),众创空间面积在 500 平方米(含) 以上,入驻 10 个(含)以上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为入驻创业团队 和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空间和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有相 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信、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
(三)有帮助企业专业化经营的能力。能提供不少于 3 个月免费 或优惠入驻服务(包括减免租金、网络费用等),具备工商、税务、 知识产权等中介服务能力,或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合作。能提供 必要的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技术平台和途径,以及免费或优惠的专 业化创新、生产、销售等渠道和服务。
(四)有完备的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培训机制。至少有 3 名以上 创业导师(可兼职)和 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 人员,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服务。
(五)有投融资服务能力。设立不少于 100 万元种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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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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