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略论《医疗事故处理中条例》的缺陷.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8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8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1 略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缺陷目录论文摘要 3一、《条例》多处与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相衔接甚至是相冲突 4 二、医疗事故范围的界定存在漏洞 5 三、《条例》没有改变医疗事故鉴定缺乏公正性的问题, 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仍然将不可避免 6 四、《条例》在规定患者享有权利的同时, 没有规定保障这些权利行使的制度 7五、《条例》的赔偿标准虽然与《办法》相比有很大提高, 但是仍然不合理 8 2 论文摘要在简要介绍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较大改进,增加了患者的权利, 提高了赔偿标准, 完善争议处理程序的基础上, 通过《条例》与我国其他现行法律和法规进行的可行性对比, 并结合《“举例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案中的应用》这一具体的司法实践, 着重阐述了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指出这是医疗法制化的瓶颈, 这一瓶颈表现为五个方面:(1) 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条例》处罚有多处与其他法律、法规不相衔接,造成冲突;(2 )医疗技术行业的特殊性及患者的个体差异性,使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界定出现漏洞, 模棱两可;(3) 医疗事故鉴定成员的组成,多是同行业人士,势必缺乏公正性, 诉讼过程中, 如人民法院对其权威性提出质疑, 指定其他组织代为鉴定, 则造成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的问题;(4) 由于医患享受信息的不对称,又缺乏保障患者行使知情权的措施, 医疗机构如没有履行保障患者权利的义务时, 法院也显得无能为力, 有损患者的权利;(5) 新的赔偿标准虽较以往有较大提高, 但与《国家赔偿法》规定相比, 显得苍白无力, 后续治疗也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不利于对患者的保 3 护,有待于改进;总之, 《条例》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明显的隔阂, 各行其是, 带有部门立法的缺陷, 并没有达到人们对十年修法的期望。关键词:医疗事故条例缺陷近几年来,医疗事故作为社会热点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层出不穷的医疗事故呼唤新的法律出台。 2002 年4月 15 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并定于自 2002 年9月1 日起施行。而 1987 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于同时废止。相对于《办法》而言, 《条例》重新界定了医疗事故的概念,对鉴定机关和鉴定程序进行了改进, 增加了患者的权利, 提高了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完善了争议处理程序。但与此同时,《条例》的缺陷也比较明显, 并没有达到人们对修法的期望。笔者拟结合司法实践,对《条例》的缺陷进行简要分析, 恳请指正。一、《条例》多处与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相衔接甚 4 至是相冲突 1、《条例》规定与《刑法》相悖《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是被有关专家及新闻媒体所称赞的优点或特点之一。从这一条内容规定本身看, 确实具有一定的强有力的监督效果。但是, 当我们从《刑法》角度来看此规定时, 此规定就变得是那么地苍白无力。根据《刑法》第 385 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 构成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显然不是《刑法》第 93 条第 1 款明确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因为中华医学会及其各地分会作为学术性团体, 仅仅是社团法人。中华医学会及其各地分会依据《条例》接受卫生行政机构指派或接受医患双方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只是一种履行被委托事项的民事法律行为。显然,《条例》第 57 条对所规定的行为定性错误, 即使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从事了这样的不当行为,依法也构不成受贿罪。 5 2、《条例》规定与《民法通则》及其相关规定冲突如前所述, 《条例》规定了 11 个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在这些赔偿项目中,有关精神抚慰金的规定与《民法通则》及其相关规定相悖,仍将引起巨大的争议。《条例》规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 6 年;造成患者残疾的, 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 3年”。在此之前,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 针对精神损害问题出台了法释( 2001 )7 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中除”受诉法院所在地( 一般而言, 同于《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发生地) 平均生活水平”外, 还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五项因素。现在《条例》规定的精神抚慰金仅仅考虑了受诉法院所在地/ 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水平这一个因素, 并且又针对造成患者死亡

略论《医疗事故处理中条例》的缺陷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8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apaihuai110
  • 文件大小46 KB
  • 时间2017-05-16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