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
铜署发(2009) 12号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铜仁地区(以下称地区)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 低收入家庭的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规定的范围内。建设用于出售的廉租住房,各地可针对 实际情况和居住习惯,其套型建筑面积和套型结构可以根据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 能力、家庭人口情况和购买意愿合理确定。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据批准的廉租住房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及时办 理供地手续;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施 工许可证。在确保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廉租住房工程建设进度。廉租住 房建设在办理规划许可、项目评审、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都 要尽量精简程序、简化相关审批手续,并做到公开透明,确保把廉租住房建设成 为群众满意的民生工程。
第十条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 要包括: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 从土地出让的地方净收益中提取的不低于10%的资金。
(三) 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等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 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收取的租金;
(六) 出售廉租住房的售房收入及上市交易收取的土地收益金;
(七) 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部门设立 的住房保障资金专户,支出按照相关机关批准的预算由财政按项目实施进度和资 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各级财政、 审计、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情 况的监督,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的建设 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廉租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由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负担。各工程设计、审核、咨询等设计和中介服务 单位也应当在规定收费标准下限以内尽可能为廉租住房建设提供优惠,确保廉租 住房建设成本得到有效控制。
廉租住房建设投资成本主要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三通一平费;房屋主 体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小区规划建设的
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建设费;项目前期工作费、勘察设计费、监理 费、招标代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贷款利息。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上述费用 应按比例分摊。
第三章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三条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出售廉租住房和发 放租赁补贴相结合。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 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出售廉租住房,是指在保障对象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时,地方人民政府以成本 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将公有住房出售给保障对象。
租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廉租住房房源不足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 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按照市场 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第十四条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 况,以户为单位,近期在人均住房建筑面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