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异议申请书
篇一:
申请人:XXX,女,XXX年XXX月XXX日生,汉族,住XXX 市XXX弄XXX号402室。电话:
系拟强制实行房产的实际所有人。
祈求事项
终结实行对XXX市XXX区没未拟定此房屋抵押有效,还是将该房屋折价款列为非法集资。其二,被实行人XXX当时积极找该债权人拟将此房屋转让或以抵押的措施归还一部分款项,并将房产证交出,但该债权人并未批准,也没有去有关部门办理抵押手续,因此此房屋并未进行任何抵押。
此外,有人主张被实行人XXX无权擅自将此房屋进行解决是没有根据的。由于X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上认定犯罪的主体是被告单位,即XXX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个人。至今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公司负债经营的状况下,其法人无权解决自己的私人房产。
三、实行此房屋拍卖合用的法律根据错误。
1、XXX执刑字第XXX号《实行裁定书》所根据的是X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其判决如下所示:一、被告单位XXX有限公司犯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判惩罚金人民币XXX万元。二、??三、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责令退赔尚未退赔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XXX刑初字第XXX号第6、7页)
在第三条中明确写明是将“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而上述被实行房屋为申请人和被实行人XXX在1995年左右共同出资买下的婚房,系被实行人XXX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应被强制拍卖。
,拆迁补偿时间为XXX月XXX日,而集资行为发生在XXX月,表白此房屋并非是违法所得购买的房屋,为其合法私有财产)
2、此外,X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此“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系单位犯罪,即刑事判决书所列的被告单位:XXX有限公司,被责令退赔的义务人也应是XXX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被害人应当提请贵院去查封并清算XXX公司来追讨损失,强制拍卖XXX的唯一私有财产并无法律根据。
3、根据人民法院报理论版《刑法第六十四条作出的判决实行问题》一文的见解,觉得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的刑事判决其仅表白国家对犯罪有关财物的态度和解决原则,并非是拟定一种具体的刑罚,也非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具体裁判,该判决不具有实行的效力。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才未将刑事判决书作为人民法院实行的根据。
《实行规定》第
2条第项将法院实行机构负责实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将具有“责令退赔”内容的刑事判决书明列其中,故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只能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
三、在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402室的房产主线没有被实行人XXX的份额。即XXX区XXX路XXX弄XXX号402室为申请人的个人财产。
此两套房屋基本上是同步进行拆迁,根据有关拆迁法律规定,被实行人XXX只能在一处享有拆迁政策,因此她选择了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的房产。XXX区XXX路XXX弄XXX号402室这一套房屋不管动迁合同上有无她的名字,补偿的面积所有不会发生变化。即主线没有她的份额,况且她并没有在动迁合同上签字。后来申请人和被实行人XXX离婚,动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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