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保健食品津贴管理作业指导书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所称防暑降温,是指为改善劳动作 业环境的气象条件,防止各类职业中暑事故发生的综合性预 防措施。综合性措施包含职业卫生技术措施、职业卫生保健 措施以及组织措施。
第四十五条防暑降温费发放防暑降温保健食品津贴管理作业指导书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所称防暑降温,是指为改善劳动作 业环境的气象条件,防止各类职业中暑事故发生的综合性预 防措施。综合性措施包含职业卫生技术措施、职业卫生保健 措施以及组织措施。
第四十五条防暑降温费发放原则
(一) 防暑降温费用坚持集中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 项目部应结合夏季酷暑高温季节施工生产的特点,切实作好 现场防暑降温的各项预防措施和保障夏季清凉饮料的供应 工作,减少中暑的施工发生。
(二) 防暑降温是改善作业环境劳动安全条件的一项重 要措施,不是职工的福利待遇,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 高发放标准,禁止购买与防暑降温无关的物品、食品发给个 人,更不允许发给现金或变相发放现金。
(三) 发放范围
1、 在岗的从业人员(包括在册在岗员工、借调员工、 劳务派遣人员和返聘人员)享受防暑降温待遇;
2、 员工及劳务派遣人员在各类休假(病假、事假、探亲 假、年休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及女工留职休假)期间不 享受防暑降温待遇,期满上班后按上班的实际天数计算享受 防暑降温待遇;
第四十六条防暑降温费用标准
高温露天(日最高气温达到35C以上)作业人员每人每 天为9. 2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为7元。
第四十七条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
(一) 防暑降温时间原则上为5个月,从5月15日起 至9月30日止。项目部根据具体情况和现场作业特点将防 暑降温时间适当提前或推后,但不得超过5个月。由于气候 反常,持续高温,需要延长防暑降温时间,由公司另行通知。
(二) 防暑降温时间除按规定的工作日计发外,原则上 确因施工生产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人员,也可按日计 发,但不得将工作日的连班加点累计折算为工作日。
第四十八条保健津贴发放原则
(一) 保健津贴是对从事职业性有毒、有害物质环境(高 温、粉尘、有害气体、接触放射性等物质)中工作的职工的 一种营养补贴。
(二) 在施工作业环境,其尘、毒、害含量超过国家规 定标准的地点,从事施工的作业人员(含实习、管理人员、 参加劳动人员)和其他人员,一天工作四小时以上的,可享 受保健津贴。
(三) 发放保健津贴的岗位(工种)条件和有害作业环境 条件,应符合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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