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盗窃罪犯罪行为之比较
【摘要】由于世界各国关于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及理论认识存在着较大差异,所以盗窃罪犯罪行为的表现相差甚远。本文从盗窃罪的实行行为以及犯罪对象两个方面对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盗窃罪犯罪行为进行比较。
【关键词式,只要僭越(攫取)他人的所有权即可;既然“毁坏”也成为据为己有的一种形式,那么放走他人的池中之鱼的行为构成盗窃是无疑的。
而美国刑法中盗窃罪即偷盗罪,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获取并拿走他人的财产的行为。按此要求,成立偷盗罪,需要行为人在没有权利获取对财物的占有的情况下获取对该财物的占有。如果行为人早已获取了对某物的合法占有,那么他随后就不可能犯有偷盗罪,因为该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权。依此,如果捡到遗失物,且没有任何可以找到物主的线索,那么对遗失物不能构成偷盗,因为拾得这种物品不能认为是非法获取。]但是在英国刑法中,盗窃的实行行为――据为己有,既可以直截了当地实行,例如从别人口袋里盗窃、从汽车里盗窃,也可以发生在行为人合法拥有财物之时。不是通过盗窃而(善意或恶意地)获得某些财产,但后来通过以所有人身份占有处分该财产而僭越(攫取)该财产所有人的权利的情形,也属于据为己有。如在马路上捡到他人丢失的钱或其他物品后,自己决定拥有或使用的,属于据为己有。所以,在英国和美国刑法中,成立盗窃的前提要求不同,一个是合法拥有也可以构成盗窃,一个是必须要求非法获取,故此,在遗失物是否可以成为盗窃对象这个问题上的看法迥异。
二、盗窃罪之犯罪对象
关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各国刑法中的规定存在着差异。我国刑法规定的是“公物财物”。日本刑法第235条规定,“窃取他人的财物的是盗窃罪”,故其盗窃罪的对象是“财物”。除此之外,《西班牙刑法典》和《法国新刑法典》等对于盗窃罪的对象也使用了“财物”一词。《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偷窃,即秘密侵占他人财产”,故其盗窃罪的对象是“财产”。《德国刑法典》规定,盗窃罪是指“意图盗窃他人动产,非法占为己有或使第三人占有的”,故其对象是“动产”。除了德国,意大利也明文规定了盗窃罪的对象是“动产”,而且还规定了动产的具体范围。
“财产”与“财物”两个词语并无本质区别,但是在不同的国家里,财物是否都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是否都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其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一)是否包括不动产
我国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财物是否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亦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只是存在理论上的不同认识,针对不动产有肯定论和否认论之争,有些学者认为,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盗窃的财物仅限于动产,从有利于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出发,不对财物作限制解释为宜。所以,如果在现实中真的发生以不动产为犯罪对象的盗窃行为,我国的法官只能根据这些学理上的认识,并结合案件事实来自由裁量了。但是,如前所述,德国和意大利刑法都明文规定盗窃罪的对象只能是动产,而不能是不动产。这些国家的刑法规定,沿袭了罗马法,因为自从罗马法以来,一直就认为盗窃罪的对象是动产。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侵害不动产,而且使所有人难以恢复对该不动产的占有的案件并不少,显然必须积极保护所有人的不动产。故此,日本刑法于1960年增加了侵夺不动产罪,即在规定盗窃罪的第235条之后,增设第235条之二,它规定“侵夺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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